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1年3月1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5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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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1年3月1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2021年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規則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督。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常務委員會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並將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主席團可以召開專題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應當制定會議紀律,印發參會人員。
第十七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八條 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紙質或者電子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印發會議。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主席團備案,或者由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進行公開轉播。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長負責向主席團提出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對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書面報告。
對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二十七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秘書處起草關於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應於會議舉行二十日前發給代表。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就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就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轉告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前,應當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送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預先審查。預算工作委員會預先審查時應當徵求有關委員會的意見,並形成預先審查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預算工作委員會預先審查意見提出有關初步審查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預先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長、副省長的候選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候選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根據各政黨、各團體推薦候選人的意見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名。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和代表以法定人數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候選人的得票數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罷免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或其委託的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審議或者聽取各代表團關於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情況匯報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五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六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四十七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二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五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五十六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 布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本條第一款規定選舉和通過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發布的公告,以及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等相關立法檔案,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陝西人大網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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