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召開會議、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1月10日
通過過程,規則全文,

通過過程

2017年1月10日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基本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的根本準則:堅持黨的領導,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意志,對全市人民負責,受全市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該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方能舉行。
市人大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應於會議十日前以書面方式向選舉單位請假,由選舉單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團會議的,應當向代表團負責人請假,由代表團負責人報大會秘書處備案。
未經批准屆內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專題討論會議。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四)提出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應將準備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說明同時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圍繞會議準備審議的重要議題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聽取民眾意見,為大會審議工作報告、決定有關事項和提出議案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前,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該屆市人大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向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經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代表名單。
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各次會議舉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代表出缺和補選的情況。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各代表小組分別推舉小組召集人。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二)決定會議日程;
(三)決定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決定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時間,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
(六)提出需要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七)決定質詢案答覆的方式、場合;
(八)決定罷免案的處理;
(九)主持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十)必要時,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就個別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討論、審議;
(十一)公布選舉結果、決議、決定及其他表決結果;
(十二)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以表決方式作出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大會審議的有關報告和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匯報。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必要時,可以通知有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七條 主席團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主席團可以聽取大會秘書長或者代表團團長關於議案和有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並就議案和有關報告審議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條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人,駐資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級退休老領導,市人大縣級退休幹部,市屬正縣級單位(部門)、中省直管部門、駐資部隊、武警支隊及市級金融、通訊機構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邀請參加市政協會議的人員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議期間,秘書處應將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發言的重要內容整理成簡報印發會議,並可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摘要印發會議。
第二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可設旁聽席,公民可申請旁聽。公民申請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作為議案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大會議程。
議案審查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日期前送交大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提出法規的主要內容或修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公布草案,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匯總印發代表。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和提議案機構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交由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提請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並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說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時,根據情況,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處理;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能夠處理的,秘書處可交有關機關和組織及時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承辦單位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在限期內向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說明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組織會辦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積極協同主辦單位辦理。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送協辦單位會審後答覆代表。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代表對有關機關和組織的答覆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研究辦理,並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上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交辦的議案審議處理結果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印發會議。
第四章 審查工作報告、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專門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書面印發會議。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應綜合各代表團在審議中提出的主要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並轉告提出報告的機關。提出報告的機關應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意見,需要向代表說明的,應向代表進行說明。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綜合後,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全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及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全市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上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全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及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全市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市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算已經編出的,應當報告決算情況;決算未能編出的,可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算報告。
第四十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並接受上述人員的辭職。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罷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和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名額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主席團應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主席團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如果代表聯合提名的人選不願接受提名,被提名人應在主席團通過候選人名單草案之前,向聯合提名的代表說明,並以書面方式報告主席團。主席團應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或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省人大代表,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主席團應組織當選人和大會通過人選公開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述人員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現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或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調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或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被詢問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應當是屬於受質詢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五十七條 聯名提出質詢案的過半數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次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後,大會全體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三條 市人大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簡明扼要,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延長五分鐘。
第六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就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延長五分鐘。
第六十六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九章 公布、備案和報批
第六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或其他表決結果由大會主席團公布,在《資陽日報》、資陽人大網上公布。
第六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十條 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3日資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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