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修正。該《條例》共22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正時間:2017.09.22
- 施行時間:2006.07.0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修正。該《條例》共22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會議正常進行,提高議事效率,使常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實施辦法》於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問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修正) 頒布...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2024年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牴觸的前提...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該《決議》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進科學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
第七條 制定和提請批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議案,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列入立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建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溝通協調機制,健全代表信息化工作平台,開展代表履職學習培訓,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協助代表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
三、大會主席團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同時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的...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五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主要是:(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增加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的決定》修...
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由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與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可建立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互相通報重要的工作情況,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更好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決定在常務委員會下設立各工作委員...
(九)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十)其他需要市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對前款事項作出決定,按照規定應當報上級機關、市委和依法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
其主要職責是:行使地方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按照地方組織法規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四川省第十三...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