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明確決策責任,提高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30日
  • 發布單位:廣元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決策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事項作出的決策: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以下事項按照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政府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三)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合法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法定程式,切實保障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八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九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涉及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完善行政決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充分發揮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作用,逐步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前,應當提供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說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二十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決策承辦單位按要求補充決策草案的相關材料的日期不計算進合法性審查日期中。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辦公室和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決策機關安排部署,對決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工作進行跟蹤檢查、督辦,並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現將《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在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方面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明確決策責任,提高決策質量,市人民政府對《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進行了修訂,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修訂後的《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修訂後的《廣元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共六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的依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基本原則。第二章決策草案的形成,主要從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4個方面作出了程式規定。第三章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主要從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方面作出了程式規定。第四章決策執行調整主要從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作出調整的程式規定。第五章主要是從對執行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問責,第六章附則明確政府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製定部門的程式規定。這些章節的規定主要遵循國務院條例的決策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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