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根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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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落實國家、四川省重大行政決定和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貫徹市委、市人大決定以及辦理市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四)編制和修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五)編制財政預算草案及重大調整,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等事項;
(六)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依法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九)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
(十)其他需要市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
對前款事項作出決定,按照規定應當報上級機關、市委和依法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下列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執行:
(一)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
(二)制定政府規章;
(三)政府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五)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五條 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原則,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擬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按照本規定負責決策調研,起草決策草案,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承辦單位應當建立決策事項檔案,實行一事一檔,將決策動議、公眾參與、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實施後評估、督促檢查等形成的材料規範建檔。
第二章 決策動議
第八條 擬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規定啟動:
(一)市政府市長提出的擬決策事項,交承辦單位啟動;
(二)市政府副市長提出的擬決策事項,報請市政府市長同意後交承辦單位啟動;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的擬決策事項建議,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報請市政府市長同意後啟動;
(四)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提出的擬決策事項建議,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報請市政府市長同意後啟動;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擬決策事項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報請市政府市長同意後啟動。
第九條 擬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確定。涉及多個部門的,以主要職責部門為承辦牽頭單位;不能確定主要職責部門的,由市政府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確定承辦牽頭單位。
第十條 對擬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擬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擬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人力物力財力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維護穩定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等效益進行預測。
第十一條 擬決策事項涉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應當徵求其意見。
除擬決策事項內容涉及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職責外,徵求意見階段不徵求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意見,不得以徵求意見代替合法性審查。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提出意見,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提出的意見,採納合理建議。對提出的不同意見,應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擬決策事項說明中如實表述。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方案草案一般應當包括決策依據、工作目標、主要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等內容。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或者有爭議的擬決策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擬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布決策方案草案,廣泛徵求意見。公布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二)提交建議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20日。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擬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改革措施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三)社會普遍關注的;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較大意見分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等材料。
聽證會應當保證各方利害關係人都有代表參加,利害關係人代表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時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工作者參加聽證會,並且按照持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參加人員。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5日前向社會公布。
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民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十七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
(二)核實聽證代表身份;
(三)宣讀聽證會規則,告知參加人員的權利義務;
(四)決策發言人說明決策方案草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情況;
(五)聽證代表質詢和發表意見;
(六)決策發言人答辯;
(七)主持人總結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八)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審閱聽證會筆錄並簽名。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
(二)聽證參加人情況;
(三)聽證會基本情況;
(四)決策發言人提出的決策方案草案的主要內容、理由、依據;
(五)聽證代表的意見、建議;
(六)聽證事項的贊同意見、反對意見及主要分歧;
(七)對聽證意見的分析、處理建議;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採取座談會等形式徵求意見的,應當邀請與擬決策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意見分歧方代表參加,並將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提前5個工作日送參會人員。
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製作座談會記錄,形成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以民意調查等形式徵求意見的,應當重點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建議。
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意見,應當依法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由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梳理分析、認真研究,採納合理建議。對重大分歧意見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擬決策事項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法律關係複雜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三條 組織專家論證,應當邀請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者依法委託專業機構,對擬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合法性等進行論證。
邀請的專家或者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與承辦單位沒有隸屬關係。因專業技術限制,確需選擇與其有隸屬關係的專家參與論證的,其人數不得超過參與論證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不得選擇與擬決策事項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專家、專業機構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等形式。
第二十五條 專家論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論證專家;
(二)向專家提供材料;
(三)專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研究;
(四)召開論證會或者由專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五)梳理分析專家意見,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六)向專家反饋意見採納情況,未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委託專業機構論證的,專業機構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依法提出論證意見,依法保守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健全專家庫運行管理、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擬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以及可能引發風險的,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承辦單位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依法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有關部門、機構、專家應當對提出的風險評估意見負責。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當對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進行評估。
(一)合法性評估應當包括決策主體、決策許可權、決策程式、決策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
(二)合理性評估應當包括決策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是否符合民眾現實利益、長遠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安全性評估應當包括決策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隱患;
(四)可行性評估應當包括決策實施物質條件、實施時機等是否符合發展要求和民眾利益,有關措施是否經過科學論證和徵求意見,以及民眾接受程度;
(五)可控性評估應當包括決策存在的風險因素及其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開展風險評估:
(一)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二)採取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網路輿情、聽證會、公示等形式,全面查找、收集風險源、風險點;
(三)運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對風險因素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究,確定風險因素類別、機率、範圍等;
(四)根據風險因素制定預防措施;
(五)根據風險評估指標和預防措施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
(六)根據風險等級確定可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評估結論;
(七)編制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擬決策事項基本情況、評估過程及方法、評估內容、分析論證、風險等級、預防措施、處置預案和評估結論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風險評估認為擬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不得作出實施的決策;對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實施決策。
風險評估認為風險不可控、建議暫緩決策或者終止決策的,不得作出實施決策;或者經調整決策方案,在確保風險可控後再行決策。
第六章 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二條 擬決策事項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有關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
第三十四條 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政策的,提出可以實施的意見;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政策的,提出不予出台或者修改意見。
第三十五條 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得提交審議,不得作出實施決策。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徵求意見建議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通過、集體討論通過後,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市政府。
第三十七條 承辦單位向市政府報送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報請審議請示;
(二)決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說明;
(三)公眾參與意見採納情況和利益相關方意見採納情況報告;
(四)舉行聽證會、座談會、開展民意調查的,附聽證報告、座談會記錄、民意調查報告;
(五)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六)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借鑑外地經驗的相關材料;
(八)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要求,審核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承辦單位。
決策方案草案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要求承辦單位履行相關程式。
第三十九條 決策方案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副市長簽批,交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條 合法性審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四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採取書面形式審查。根據需要,可以書面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合法性審查中,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決策方案草案相關材料,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經審查,應當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條 對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的擬決策事項,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學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由法律顧問、法學專家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一般應在收到決策方案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書面徵求意見、承辦單位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除外。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決策方案草案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和合法性審查意見,認為決策方案草案可以提請審議的,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應當按照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要求承辦單位修改完善;認為不能提請審議的,退回承辦單位處理。
第四十六條 承辦單位報請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請示;
(二)決策方案草案、起草說明、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聽證會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五)徵求和採納意見情況;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按照規定可以不舉行聽證會、公平競爭審查的,不提交相關報告、意見。
第四十七條 決策方案草案涉及的重大事項按規定應當報市委的,在審議前由市政府黨組向市委請示。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決策方案草案審議前5個工作日,將草案及相關材料送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及相關單位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策方案草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說明。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列席會議。
第五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組成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充分發表意見。
會議組成人員發表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可以對決策方案草案依法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暫緩等決定。對作出通過的決策方案草案,應當確定決策執行單位。
決定暫緩的決策方案草案,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市人民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市政府市長決定。
第五十二條 決策方案草案通過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決策結果、依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九章 執行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事項,並及時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建議。
第五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決策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組織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對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
評估委託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參與決策方案起草階段的論證、評估工作。
第五十六條 完成決策後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標的符合程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存在的問題;
(四)決策的社會認同度;
(五)決策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以及修改決策的建議。
第五十七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決策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的,按照本規定程式辦理。
情況緊急的,市政府市長可以決定中止執行。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影響。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市政府安排,對決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工作進行檢查、督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六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和有關單位提出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章 決策責任
第六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處理提出的建議、舉行聽證會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處理風險評估結論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或者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決策結果、依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執行偏離決策方案,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執行單位和有關單位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參與決策論證、評估的專家、機構等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決策責任實行終身追究制和責任倒查制。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和相關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責任人員無論是否調離、提拔或者退休,均應當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決策程式規定,報上級行政機關。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10日公布的《廣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安市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等五項規定的通知》(廣安府發〔2010〕20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制定依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二) 結構內容:分為十一章,共六十七條。主要規定了重大決策事項範圍、決策程式、執行監督、後評估、決策責任等內容,其中決策程式是核心內容。
(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一是決策動議。市政府領導可提出決策事項,市政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擬決策事項建議。二是公眾參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布決策方案草案,廣泛徵求意見,還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意見。三是專家論證。擬決策事項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法律關係複雜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四是風險評估。擬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以及可能引發風險的,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五是公平競爭審查。擬決策事項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有關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六是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法治工作部門是合法性審查責任主體。七是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方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八是執行監督。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事項,並及時報告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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