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為加強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維護法治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市政府規章外,市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評估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應當遵循法治統一、權責一致、程式規範、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市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綜合性規範性檔案,負責辦理各部門報請市政府審議規範性檔案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論證、起草、清理、評估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編制、合法性審查、組織清理、報送備案等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擬定的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的,報市委決定。
第七條 市政府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建立通報、約談、問責機制。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規則”“公告”“通知”“通告”“意見”等名稱。
規範性檔案內容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稱為“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的,內容應當採用條文形式表述。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嚴密、邏輯性強、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內容應當表述嚴謹、文字精煉、準確無誤,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範。
第十一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講求實效。規範性檔案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可實現性,注重解決問題。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牴觸,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規範性檔案不得重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嚴禁照抄照搬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範性檔案失效。規範性檔案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
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範性檔案,工作完成後失效。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四)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五)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計畫和起草。
第十五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實行年度制定計畫制度。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廣泛徵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意見,聽取社會建議,編制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應當明確檔案名稱稱、起草單位、審議時間等內容。起草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十六條 對未列入年度制定計畫,當年確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項目,應當經市政府市長批准。
第十七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年度制定計畫確定的單位負責起草。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綜合性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起草。
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專業性較強、法律關係複雜的,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參與起草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起草。
委託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導、參與起草工作。
第十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並同市政府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對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進行充分論證。
根據需要,可以學習借鑑市外的做法和經驗。
第二十條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召開論證會:
(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涉及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事項的;
(四)可能導致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會成本的;
(五)其他應當進行論證的。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及專家、學者意見。重大或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採取書面徵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走訪、向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除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涉及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職責外,規範性檔案起草階段不徵求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意見。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不能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各利益相關方存在分歧意見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改革措施,需要聽取不同利益相關方意見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
第二十四條 舉行聽證會,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聽證事項,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聽證參加人,保證聽證參加人充分發表意見。
舉行聽證會,應當形成聽證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採納,並在起草說明中寫明採納情況。
有關機關、組織或者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做好協調工作;協調不成的,應當如實記錄分歧各方的意見和理由,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專家、學者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採納情況,應當採取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六條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通過後報市政府審議。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
第三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起草單位報送市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內容、有效期以及與市人民政府其他規範性檔案相銜接情況,以及聽證、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採納情況等);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的依據;
(五)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材料;
(六)舉行聽證會、論證會、開展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聽證報告、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七)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部門集體討論決定記錄及負責人簽署意見;
(九)其他有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草案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應當逐一列出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報請市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單位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市長、副市長。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報請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是否列入年度制定計畫或者經批准列入制定項目,報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要求等進行審核。
對未列入年度制定計畫或者未增加列入制定項目、報送審議材料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退回起草單位。
第三十二條 起草單位報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式報市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簽批,交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進行合法性審查,按程式退回:
(一)未按規定報送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未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程式以及未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規範性檔案草案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或者在內容、結構等方面存在重大疏漏、缺陷,需要對草案做出重大修改或調整的;
(四)其他應當退回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與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三)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條款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四)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市政府。
對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學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由法律顧問、法學專家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情況較為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合法性審查的,應當向市政府簽批領導報告。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需要徵求意見、調研論證、組織聽證等所需時間除外。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要求起草單位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規範性檔案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市政府辦公室不得提請審議。
起草單位認為不能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報市政府市長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市長批准,需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最佳化有關程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
(四)依法調整和發布標準的。
第四節 審定與公布。
第三十九條 起草單位報請市政府審議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內容、有效期以及與其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相銜接情況,以及聽證、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意見採納情況等);
(四)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五)聽證報告、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其他相關材料。
依法不需要舉行聽證會、論證會、開展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提交相關報告、意見。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涉及重大事項按規定應當報市委決定的,在審議前,由市政府黨組向市委請示。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審議規範性檔案草案,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起草說明。根據需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集體審議規範性檔案,參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集體討論內容有較大變動的,應當按程式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覆核。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主動向社會公布並同時進行解讀。
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關)備案。
每年1月底前,應當將上一年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備案審查機關。
第四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1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檔);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1份;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各1份;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書1份。
第四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公布2日內,按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確定的材料(第一項除外)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關審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需要市政府提出意見、提供依據或者協助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法制工作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備案審查機關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問題和處理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會同起草單位、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由起草單位草擬處理報告,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備案審查機關。
第五十條 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建議審查制度。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評估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已施行、修改、廢止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清理要求的,應當及時組織清理。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按下列規定落實清理責任:
(一)由起草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實施單位負責清理;
(二)涉及兩個及以上起草單位(主管部門、實施單位)的,由牽頭單位或市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清理;
(三)起草單位(主管部門、實施單位)被撤銷或者職權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負責清理。
第五十三條 清理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要求,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內容合法、適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繼續有效;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三)妨礙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市場經濟正常運行,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有限制市場準入、行業保護等不利於公平競爭的,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四)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替代、有效期已過不需要繼續施行或者調整對象消失,確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廢止。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動態管理,應當將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再作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由本部門具體實施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目錄清單,並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具體實施該規範性檔案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在該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市政府提出有效期屆滿不再執行、重新發布、修訂後發布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議。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或者司法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較多意見的,具體實施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通報,責令改正,扣減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完成起草工作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程式起草規範性檔案的;
(三)未執行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實施部門未按照本規定開展評估的,由市政府通報,責令改正,扣減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由市政府通報,責令改正,扣減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建立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目錄清單,未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由市政府通報,責令改正,扣減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8日公布的《廣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程式制定和備案規定》(廣安府辦發〔2014〕7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和《廣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解讀

(一) 制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和《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二) 結構內容:分為六章,共六十二條。主要規定了規範性檔案的總體要求、制定程式、備案、清理、評估、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制定程式是核心內容。
(三) 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六大程式有:一是實行計畫管理程式。市人民政府法治工作部門編制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二是調研論證起草程式。起草單位要深入調查研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充分論證。按規定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廣泛徵求意見。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三是合法性審查程式。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領導簽批交由法治工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四是審定和公布程式。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主動向社會公布,並同時進行解讀。五是備案程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六是清理和評估程式。法律、法規、規章已施行、修改、廢止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清理要求的,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具體實施該規範性檔案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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