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犬只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犬只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犬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 廣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犬只管理劃分為限養區和非限養區。
限養區指廣安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限養區域。
非限養區指未被劃定為限養區的區域。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建立犬只管理協調機制,將犬只管理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犬只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養區犬只的登記,撲滅狂犬,捕捉無主犬、走失犬,對飼養犬只引發的各類治安案件的處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依法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組織對狂犬、無主犬屍無害化處理,指導監督養犬人對犬屍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敞放犬只和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和體育、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犬只管理相關工作。
非限養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犬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車站、碼頭、廣場、公園、醫院、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設備,開展養犬知識公益宣傳。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種點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疑似患狂犬病以及其他患傳染性疾病的犬只,應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八條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驅使犬只傷害他人,不得污染環境、損壞公共設施。
第九條 不提倡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身高、體長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限養區個人和單位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住所地或者暫住地在本轄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符合養犬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犬只免疫證明,攜帶犬只到住所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管理人員;
(四)有安全場所、設施。
申請人應當持單位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犬只免疫證明和單位養犬制度,攜帶犬只到單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養犬登記條件的,應當予以當場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犬人變更住所地、護衛場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後三十日內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犬只死亡、轉讓他人或者送交收治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養犬登記註銷手續。犬只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
養犬登記證、犬牌遺失或損壞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三米以內的束犬鏈牽領;
(三)乘坐電梯避開尖峰時間,採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管束措施;
(四)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第十六條 單位飼養的護衛犬只不得離開護衛場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護衛場所的,應當採取合理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飯店、賓館、廣場、商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標識。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八條 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網約車,應當徵得司乘人員同意。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
第二十條 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犬只實施絕育措施、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動物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等可以依法設立犬只收治場所。犬只收治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
農業農村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犬只收治場所收治犬只。
被收治的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治場所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憑養犬登記證到犬只收治場所認領。無人認領的,由犬只收治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養犬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變更、註銷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攜犬外出,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水庫、湖泊、河道等水體的,由水務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關於“七日”“十五日”“三十日”的規定是指自然日,含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政府令

《廣安市犬只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長: 曾 卿
2019年8月28日

解讀

2019年8月28日,廣安市人民政府以第44號令印發了《廣安市犬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就養犬行為等方面作了規定。根據政策解讀有關規定,現就《辦法》有關情況簡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出台背景。近年來,隨著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環境的改善,城市養犬數量迅速增長,據不完全統計,全市約有犬只6800條。由於部分養犬人疏於對犬的管理,惡犬傷人案(事)件時有發生,進而增加傳播“狂犬病”的機率,引發民眾強烈不滿,規範養犬已成為當前城市管理的熱點和難點。犬只管理涉及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多個部門,釐清職責許可權,明確養犬要求,實行管限結合、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新模式,有利於形成管理合力。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犬只擾民、傷人問題多次提出建議、提案,要求規範養犬行為,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進一步提升廣安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因此,加強犬只管理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目標任務
以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形式規定養犬行為,明確監管職責,做到養犬有章可循,監管執法可依,實現規範養犬,文明養犬,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進一步提升廣安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推進廣安美麗和諧發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7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理總則。《辦法》前五條,提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以及適用範圍、區域劃分、管理原則,明確了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部門的職責;明確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犬只公益宣傳、教育的責任和義務。
(二)養犬人行為。《辦法》第六條至第二十條,具體規定了犬只登記、免疫和養犬行為;規定了養犬人攜犬外出需牽領和清理排泄物、保護環境衛生的責任;倡導性確定飼養犬只數量,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犬只實施絕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三)犬只收容和領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社會組織可以依法設立犬只收容場所,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收容場所代為收容犬只,同時,明確了收容場所對犬只的處理和認領條件。
(四)法律責任。《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闡明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此之外,根據《行政處罰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結合廣安實際情況,著重對養犬登記、變更、註銷和養犬人違反養犬行為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界定和明確。《辦法》第二十六條對《辦法》中規定的時間範圍進行了解釋,《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為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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