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漢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江漢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責過程中,對關係本區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和修訂;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政府重大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確定;
(五)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於上述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事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工商、商務、經信、科技、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安監、建設、環保、城管、房管、水務、園林、城改辦、食藥監、人力資源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時制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後評估的程式機制和決策失誤責任終身追究、責任倒查的責任機制。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和年度目錄的擬訂、會議安排,並負責組織和監督決策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決策起草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區監察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監察。
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年度目錄管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重大行政決策提出單位應將擬納入決策目錄的議題建議按照規定時間及時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後匯總編制決策目錄送審稿並按照程式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審議通過的決策目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
第二章 決策草案擬訂
第八條 納入決策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決策起草單位: 
(一)區人民政府區長或者分管副區長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起草單位。涉及多個部門的,以其中的主責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無主責部門的,由區人民政府區長或者分管副區長指定決策起草單位;
(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的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
(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代表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議案、提案的承辦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區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邀請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起草。
第九條 決策起草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初稿,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實施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有起草說明。
決策起草單位起草決策草案初稿,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2個以上可以供選擇的備選方案。
第十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經排查認為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風險的,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生態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公共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會,邀請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諮詢論證。
決策起草單位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諮詢論證。
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報告,並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就決策草案初稿書面徵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含開發區,下同)的意見。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意見以及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修改形成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決策起草單位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徵求意見,也可以通過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時間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及時、全面、準確發布相關信息,並通過適當方式對公眾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以聽證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決策起草單位負責組織;
(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聽證陳述人和聽證代表組成;
(三)聽證會舉行30日前,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聽證代表的名額、報名條件以及具體報名辦法並接受報名。聽證會舉行15日前,應當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代表名單;
(四)聽證代表由聽證會組織單位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範圍分不同利益群體合理確定;
(五)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代表;
(六)決策起草單位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在充分考慮、採納聽證代表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製作聽證報告。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與聽證代表及時溝通,並在聽證報告中說明理由;
(七)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民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程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決策草案提請區人民政府審議前,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向區人大、區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司法機關職責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司法機關意見。
第十八條 徵求意見完成後,由決策起草單位對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後形成決策草案修改稿。擬決策事項無重大意見分歧的,決策草案修改稿經決策起草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形成決策草案提請區人民政府審議。
擬決策事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主動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決策起草單位對意見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徵求意見情況說明後報請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章 審查、決定與公布
第十九條 決策草案提請區人民政府審議時,決策起草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區人民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交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審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重大、疑難、複雜的決策草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屬於區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的擬訂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
(四)其他合法性事項。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起草單位補充相關材料。補充相關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充分考慮、採納專家提出的合理論證意見。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以下書面審查意見:
(一)建議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
(二)建議修改完善部分內容後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
(三)決策草案超越區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其內容或者擬訂程式存在重大問題的,建議不提交或者暫不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且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區人民政府區長或者分管副區長批准,可以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但是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式:
(一)為保障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緊急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在決策草案的起草說明中對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原因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可以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提請區人民政府區長組織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單位要求其修改完善;認為不能提交區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
重大行政決策審議決定程式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決策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
(二)集體審議。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決定。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期間,決策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區人民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區人民政府區長決定。被暫緩審議超過2年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草案依法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納入區政協協商目錄範圍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草案應當履行民主協商程式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根據法定職責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的要求,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決策後評估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評估責任單位為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單位;
(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其周期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實施時限或者有效期確定;
(三)評估委託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
(四)評估應當徵詢公眾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評估責任單位應當就採納情況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五)評估責任單位應當製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並提交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實施情況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實施、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改實施等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在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導致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採取臨時補救措施,並依據本條前款規定組織決策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實施或者暫緩實施決策的,或者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按照規定應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區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改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實施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督查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實施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式制定和實施,並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工作,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決策起草單位、決策實施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機關或者決策起草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的,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以及《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以及《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和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決策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對應當進行追責的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調職、離職、辭職、退休不影響對其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和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決策責任倒查機制。決策起草和實施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的作出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式時,負責責任追究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歸檔資料倒查責任追究線索和確定責任追究對象。
第三十三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組織在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不履行契約約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江漢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江政〔201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漢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則〉的通知》(江政規〔200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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