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間
第189號
《重慶市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0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鴻舉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及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以下簡稱政府重大決策),適用本規定。
需經上級政府批准或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按程式報上級政府批准或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市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前條所指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需長期採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八)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政府重大決策的具體範圍和量化標準,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政府的管理許可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擬訂,報本級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四條 政府行政首長和分管領導對一般行政事項決策,可以不通過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議決程式。但應當按照科學、效率、合法、公平原則,參照本規定有關要求,擇優決策,其決策內容應當向其他有關政府領導通報。
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二)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兼顧公民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決策形式
第八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需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按政府全體會議工作規則的要求進行。
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行政首長或其辦公會議、行政首長委託的分管領導對重大行政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事後向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通報。
第九條 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政府分管領導、政府秘書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行政首長決策。
第十條 下一級政府,本級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本級政府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安排政府重大決策活動,並提供綜合服務。
政府法制、政府政策研究與發展改革研究等機構,政府參事室、政府決策諮詢專家委員會及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諮詢等有關服務。
方案準備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進行風險預測,力求做到決策目標的科學性、明確性、務實性和完整性。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由3名以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隨機組成。
參加評審的專家享有知情權、獨立表達意見權、取得服務報酬權和其他權利。
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遵守工作規則,作出嚴謹的評審結論,並對確認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採用報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媒介公布或者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並將意見及採納情況形成報告。
舉行公開聽證的,應當按照《重慶市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報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重大決策議題,由行政首長確定。
已確定為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需要提交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由行政首長決定。
第二十條 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
(二)風險預測報告;
(三)專家評審組綜合評審意見;
(四)有關機關和社會公眾意見的綜合資料;
(五)國內外有相同或相似項目的,應當報送有關資料;
(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七)經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應當同時報送分析報告。
對送審資料,應當按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規定的資料報送時間和要求報送政府辦公廳(室)。
第二十一條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重大決策方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
(二)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五)行政首長在組成人員討論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行政首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行政首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二十三條 行政首長一般應當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行政首長也可以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做好政府重大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行政首長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形成政府重大決策檔案。
政府重大決策檔案,包括政府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報送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範圍的,原則上由一位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
第二十八條 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行政首長或分管領導報告。
第二十九條 根據政府重大決策執行要求,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進行執行評估,並將評估結論報告決策機關。
第三十條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政府報告督查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決策執行機構提出質疑或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政府重大決策及其執行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規定第四章規定的程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行政首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必須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 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首長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機關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首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首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契約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契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配套辦法。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