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提高制定規章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基本介紹
總則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的事項;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事項;
(三)市人民政府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行政工作的實際,在職權範圍內需要制定規章的。
(一)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方針,堅持改革決策、發展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
(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三)堅持富民為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簡化辦事程式,減輕相對人負擔,提高行政效能;
(四)堅持政令統一,服從全局利益,不得片面擴大部門權利、謀求部門利益;
(五)堅持民主、公開的決策程式,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六)言簡意賅,內容準確、規範,可操作性強。
規劃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有關方面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進行統籌研究、綜合協調,編制規章立法規劃和規章立法計畫草案,於規劃期的上一年12月底前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起草
在全市適用的規章,原則上由具有相應職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在特定區市縣適用的規章,原則上由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起草。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能的規章,通過協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指定一個部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作為成員組成起草組,共同負責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專家起草規章。
規章起草部門應當確定部門領導,組織起草班子,落實立法經費,為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和物質保障。
(一)標題,應當準確簡明地概括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主要內容,正確選用名稱,並冠以“重慶市”或“重慶市人民政府”字樣;
(二)立法目的、立法依據、調整對象、適用範圍、主管機關等;
(三)法律規範的基本原則、具體規定(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和行政程式;
(四)生效日期以及應當同時廢止的檔案等。
起草規章草案,應當符合公文規範,做到結構合理,邏輯嚴密,用語準確,文字簡明。
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職權和工作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對於不同意見,應當儘量協商一致,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涉及較多數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舉行有關社會團體和公民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涉及專門技術或者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問題,起草部門應當舉行專家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論證意見應當由參加論證會的專家簽字。
(一)區市縣人民政府起草的,經區市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區市縣長簽署正式檔案報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起草的,經部門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正式檔案報市人民政府;業務歸口市人民政府委辦的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章草案,由其歸口的委、辦負責轉報市人民政府;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共同負責起草的,分別經各部門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聯合行文報市人民政府。
審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認真、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反饋意見,重要的情況和意見,應當用正式檔案書面反映。
(一)必要、合法、具有操作性的,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下同)審議;
(二)部分內容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修改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起草程式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起草部門補正後再進行審查;
(四)內容不合法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的,退回起草部門修改後重新送審,或者呈報市人民政府領導審定後,終止制定程式。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規章草案,應當自收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因調查研究和協調論證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向起草部門說明情況。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審查報告,必要時,起草部門作補充說明。
公布
附則
(一)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發生變化的;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已經被新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取代或者與其發生牴觸的;
(四)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作出補充規定或者修改的。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制發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