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在2013.10.25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0.25
  • 實施時間:2014.01.01
《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於2013年7月30日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職能,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活動。
下列事項不得作為行政決策事項:
(一)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基層民眾組織能夠自治管理的。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有效的,應當自行決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對突發事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決策規範化建設,健全完善決策程式規則,將落實決策程式要求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的業務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網上公開運行系統,規範決策過程和決策事項實施,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市發改、監察、財政、法制、風險評估管理等部門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目錄包括項目名稱、承辦單位、完成時間等內容。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八條 下列人員或機構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派出市政府管理機構;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省部屬駐蘇單位;
(四)其他國家機關、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組織、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
(五)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
(六)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應當提交決策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一)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三)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派出市政府管理機構,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省部屬駐蘇單位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四)其他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對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上級機關、市人大或者其常委會交辦的決策事項,市政府應當指定承辦單位,並將決策事項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式,擬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
第十一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相關地區政府、部門和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專門徵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意見。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以其他方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承辦單位組織徵求和聽取意見時,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說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承辦單位應當公布聽證事項,通過自願報名、定向選擇等方式遴選聽證參加人,保證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代表性,並事先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
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上對決策事項作出說明,接受聽證參加人質詢,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開邀請等方式遴選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諮詢論證專家。
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並獨立開展諮詢論證,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
市政府按照不同專業領域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庫。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涉及公共安全、教育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價格管理等方面的決策事項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承辦單位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採取座談諮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分析論證,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等級較高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承辦單位可以委託有關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疑難、複雜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廉潔性論證。
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從決策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形成審查報告。
承辦單位監察機構應當從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方面進行廉潔性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根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意見對決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修改內容再次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有關地區政府、部門或者單位對決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見較大的,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將協調的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提請市政府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形成決策草案。
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
第十八條 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草案,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決策草案和起草說明,並同時抄送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決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並附公眾、專家意見及其採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廉潔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承辦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承辦單位應當對提供的重大行政決策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對承辦單位備案的決策草案有意見的,應當及時報市政府辦公室,並抄送承辦單位。
第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決策草案起草過程不符合本規定的,退回承辦單位完善相關程式。
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關部門再次履行相關決策程式。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長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和決策事項起草、實施相關地區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決策事項討論決定會議。
市政府討論決策事項時,可以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基層民眾組織、行業組織、專業人士等列席會議。
市政府討論決策事項時,可以邀請市民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二十二條 通過決策事項的,市政府應當確定實施單位。
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向上級機關、市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報告的,市政府應當按規定報告。
決策事項通過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反饋或者公布公眾、專家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三條 決策事項通過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四條 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實施單位應當採取專家評審、社會評議等方法,組織開展決策事項實施情況評估,提出對決策事項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實施的建議,並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事項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實施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市政府報告。
市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對決策事項作出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實施的決定。
決策事項內容調整適用決策程式,但情況緊急,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應當主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公眾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和決策事項實施,可以向市政府、承辦單位、實施單位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承辦單位、實施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收集整理記錄決策過程、決策事項實施中的相關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決策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式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決策草案違法違規的;
(四)其他導致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每年擬定本地區、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並抄送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目錄有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10日內報送備案,並抄送市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5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蘇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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