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經2015年10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36號印發。該《規定》共27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府發〔2015〕36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26日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通知,規定,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成府發〔2015〕3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規定

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5〕2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市和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適用本規定。
政府的人事任免及內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決策原則
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和合法的原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與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法定程式。
第四條 決策範圍
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決策範圍: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同級黨委、人大重要指示、決定以及辦理同級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和修改總體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
(四)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等重大事項;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
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五條 職責分工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決策的相關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決策的行政監察工作。
第六條 決策啟動
政府行政首長可直接決定啟動決策程式。
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決策建議,報請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政府工作部門及下級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經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請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需要進行決策的,經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請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第七條 承辦部門
決策事項按照法定職責確定承辦部門,也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政府分管領導指定承辦部門。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有關決策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並擬訂決策草案。
第八條 調查研究
承辦部門應當開展有關決策的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調查研究工作也可以委託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進行。
開展調查研究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全面了解實際情況,找準問題,分析利弊,提出對策,形成決策方案。對情況複雜需要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九條 公眾參與
決策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承辦部門擬訂決策草案,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應當根據決策需要,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公眾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 聽證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定,以聽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承辦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和報名順序,按照持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參加人員,並設旁聽席位,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定,對聽證程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定應當聽證而沒有聽證的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政府討論。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
決策應當經專家論證。
承辦部門可採取將決策事項交由決策諮詢委員會、自行選擇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方式,對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所選專家應當在決策事項涉及領域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所選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社會公信力。
組織專家論證的,可採取專家論證會、專家書面論證等方式進行。
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在決策論證過程中,應當保持獨立見解,依法保守知悉的涉密信息。
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後,應當出具有專家簽名或者機構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風險評估
決策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可能產生的影響,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予以評估,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風險評估報告建議暫緩決策或者終止決策的,承辦部門應當報請政府行政首長作出繼續決策、暫緩決策或者終止決策的決定。
第十三條 報送材料
決策草案經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審核、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提請政府討論。
承辦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討論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及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四)徵求意見匯總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爭議意見協調情況等相關材料,舉行了聽證的,需提交聽證報告;
(五)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論證意見及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決策草案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的,承辦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四條 收件處理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承辦部門提交討論的材料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承辦部門補充材料。
決策草案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政府法制機構不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
決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的擬訂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
(四)其他合法性審查事項。
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及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諮詢論證。
第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承辦部門補充決策草案的相關材料。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十七條 報送審核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自收到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後7個工作日內,將決策草案等相關材料一併報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政府分管領導審核認為可以提交政府討論的,應當報請政府行政首長決定是否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認為暫不能提交政府討論的,應當退回承辦部門修改完善。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討論。
第十八條 集體討論
決策草案應當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暫緩的決定。
決定暫緩的決策草案,承辦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政府再次討論,是否再次討論由政府行政首長決定。
政府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策草案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以及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專家或者公民代表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策草案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對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載明。
第十九條 決策報批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或者同級黨委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決策公布
決策作出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及時將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決策實施
決策作出後,根據法定職責或者政府指定,負責決策的實施部門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決策實施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二條 決策後評估工作
決策實施過程中,政府辦公廳(室)應當組織和督促實施部門對決策實施效果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並形成決策後評估報告。
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對決策的內容和執行情況等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等建議提交政府。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政府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在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實施部門應當及時採取臨時補救措施,組織決策後評估,並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提交政府。
第二十三條 建議的處理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決策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應當報請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決定。
按照規定應當報上級機關或者同級黨委批准,以及依法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的決定的,實施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督
政府辦公廳(室)及其目標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對決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 決策責任
實行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對沒有履行法定行政決策程式造成的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照執行
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決策程式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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