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在2013.11.28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1.28
- 實施時間:2014.01.01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決策調研,第三章 諮詢論證,第四章 公眾參與,第五章 風險評估,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第八章 決策糾錯和決策責任,第九章 附則,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3年10月30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陳武
201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決策規則。
第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防災減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畫生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教育衛生、住房建設、交通管理、國有企業改制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大額資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九)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十)為民辦實事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部門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結合本部門職能確定,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條 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程度高或者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決策調研;
(二)諮詢論證;
(三)公眾參與;
(四)風險評估;
(五)合法性審查;
(六)集體討論決定;
(七)公布結果。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
第二章 決策調研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一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政策依據;
(五)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二條 決策調研後,應當擬訂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諮詢論證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較強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諮詢專家意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可以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諮詢。
第十五條 專家諮詢論證可以採用諮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等方式,並形成書面意見。召開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諮詢意見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參考。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相關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行政機關之間有原則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處理。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當地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三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等情形,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行政機關應當隨機選擇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程式;
(三)決策事項承辦人員陳述;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質證和辯論;
(六)聽證主持人總結髮言。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並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開徵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採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作出評估,並相應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處置預案。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不得作出決策。
風險評估認為存在中低風險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後,再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決策。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三)是否違反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 提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
(三)徵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四)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會前告知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策事項提請部門向會議作匯報並回答提問;
(三)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行政機關首長或者會議主持人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首長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可以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召開重大行政決策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在當地媒體公開報導。政府規章、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簽署公布後,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
第八章 決策糾錯和決策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保證決策的正確實施。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糾錯機制,通過民意測驗、抽樣調查、跟蹤反饋、決策後評估等方法,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應當風險評估而未評估、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導致決策錯誤的,依法追究行政決策過錯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派出機構、管理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一般行政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2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報導
近日,廣西審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根據《規定》,凡是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凡是損害民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決策調研、諮詢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結果共七個程式,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開展調查研究時要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諮詢專家意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要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要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決策。行政機關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查,保證決策的正確實施。
相關新聞
今後,重大行政決策從作出、執行到監督將有一系列“規矩”。近日,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我區的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必須經過決策調研、諮詢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結果等7個程式。
電價、水價、計程車價格、燃氣價格等這類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資源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均在重大行政決策之列。此次修訂,其中一點就是明確突出重大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完善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
由於目前聽證制度和法規尚不夠完善,聽證會容易流於形式,有的聽證會甚至成了某些利益群體的“走秀場”。為增強決策聽證的操作性,《規定》要求:明確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等情形的,必須要舉行決策聽證會;聽證會前,提前10天發布聽證公告,讓相關市民有時間報名參與聽證;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使聽證真正成為聽取民意的渠道。
聽證會請誰來聽?為解決聽證參加人的產生不受公眾監督、產生機制不透明等情況,《規定》規範聽證參加人要這樣產生: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檔案、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的情況,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申請參加聽證會人數較多的,隨機選擇參加人,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另外,為避免出現“聽而不取”、聽證結果可有可無的現象,今後聽證會要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筆錄將做成聽證報告,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此外,凡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名參加過聽證會的市民代表認為,聽證代表產生的程式如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的方式,意味著確定“誰”來聽存在“想推薦誰就推薦誰”的主觀空間。因此隨機選取聽證人的過程應該公開,比如在程式和方式上,可以採取公開隨機搖號確定聽證代表等形式,以此接受社會監督,防止利益集團暗箱操作。
“最主要的是把聽證會‘當回事’,讓聽證代表認為聽了沒有白聽。”一名法律界的自治區政協委員認為,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且具有廣泛民意基礎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如果沒有採納的,還應作出必要的說明,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