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

青島市黃島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和《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區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應報請上級機關批准。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提請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研究和審議決定的,區政府依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應提請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研究和審議決定。
第三條 區政府應建立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四條 區政府應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建立完善行政決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
第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簡稱辦公室)會同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督促實施本規定。
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或區政府領導確定的意見承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
區行政監察機關對區政府職能部門和各大功能區管委、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等有關工作的責任追究。
第二章 決策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關係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草案);編制區辦實事篩選計畫(草案)。
(三)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編制、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控規等各類重要專項規劃。
(五)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六)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
(七)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村居、片區改造事項。
(十)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政府人事任免;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啟動程式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
(一)區政府領導可直接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二)區政府工作部門可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三)各大功能區管委、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可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區政府或通過政府各工作部門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部門研究認定為重大事項的,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五)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由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研究,認為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請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第九條 區政府主要領導代表區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的程式啟動行使決策權。對具體重大行政事項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依照法定職責確定或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指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簡稱承辦單位)。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
第二節 方案擬訂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擬訂決策方案草案,也可委託有關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擬訂決策方案。
擬訂的決策方案草案應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爭議較大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草案過程中,應就決策方案草案徵求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大功能區管委、有關鎮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涉及財政預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調整、重大國有資產變動、重大城市規劃變更等事宜的決策方案草案,實行審核會簽制度,承辦單位須將決策方案提交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相關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不得拖延;特殊情況,在報請區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可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對相關單位的反饋意見,承辦單位擬不採納的,應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必要時可提請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單位應列明理據,作出專門說明。
第三節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的影響範圍和程度,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民意調查、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意見建議。
(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承辦單位應提請區政府同意後,通過報刊、網際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進行,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0日。
(二)以聽證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承辦單位應至少提前15日發布聽證會公告,組織公眾報名併合理確定主持人、陳述人和聽證代表,至少提前5日將決策方案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送達聽證代表,並做好筆錄和報告擬訂工作。
(三)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承辦單位應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應至少提前3日送達與會代表。
(四)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匯總整理公眾參與中所提出的意見建議,決策方案起草說明應對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四節 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科學合理地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十五條 專家論證可採取諮詢會、論證會或書面諮詢等形式進行。承辦單位負責人應出席聽取意見;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後,應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諮詢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諮詢意見應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區政府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專家諮詢論證辦法。
第五節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決策風險評估,也可組織有關專門機構進行。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提請區政府作出決策。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根據決策需要,對決策方案涉及社會穩定、環境、財政、經濟或法律糾紛、廉政建設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並相應提出防範、減緩或化解措施。風險評估報告經評估主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按有關規定程式備案。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遵循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環境風險評估,應對可能引發的環境影響和社會矛盾糾紛進行預測及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財政風險評估,應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廉政建設風險評估,應遵循廉政風險防控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落實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對風險等級較高的,承辦單位應及時向區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或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六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在完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後,將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提交區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提交區法制辦審查的材料應包括: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等制定依據目錄及文本、公眾參與情況報告、專家論證結論及其論證情況書面記錄、風險評估報告、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書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法制辦主要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決策許可權、程式、內容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審查中發現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承辦單位限期補送相關材料。補送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區法制辦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應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並應載明決策方案草案名稱、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明確判斷及應予修改的依據和修改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區法制辦應自受理決策方案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複雜的,經區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可延長3個工作日;區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時限完成。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根據區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相應修改決策方案草案;未採納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區法制辦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七節 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決策方案草案提交區政府決策前,必須完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程式,未完成上述程式、部門會簽及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研究審議。
承辦單位應增強法治意識,提高工作的預見性和系統性,合理安排工作計畫,明確節點,壓茬推進,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簡化上述程式。
第二十八條 決策方案草案應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後,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主持會議的區領導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會議主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在會上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要如實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2個工作日內,將擬提交區政府決策的方案草案有關材料報辦公室。上報材料包括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法律政策依據和公眾參與情況報告、專家論證結論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 辦公室應按照區政府工作規則和會議制度實施細則,將決策方案草案呈區政府領導審簽,提出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計畫,按程式組織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由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情況,區政府分管領導發表意見,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發表意見,區政府主要領導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擱置的決定。
決策方案草案擱置期間,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決定。
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應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載明。
第三十三條 除依法應保密的外,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報紙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依照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評估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執行機關應按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區行政監察機關受理投訴舉報和相關部門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應根據需要,指定相關部門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評估。程式如下:
(一)視決策執行時限或有效期確定評估周期;
(三)評估應委託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社會組織進行;
(四)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開徵詢公眾意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對決策執行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評估組織單位應就採納情況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五)評估組織單位應製作決策後評估報告提交區政府,決策後評估報告應就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行建議。
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及時組織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本條規定組織決策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按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意見執行。
區政府作出對決策內容進行重大修改決定的,應重新啟動決策程式。
區政府作出對決策實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辦公室應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規定程式制定和執行,並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向區政府、承辦單位、決策執行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在決策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大功能區管委、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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