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地點:東莞市
  • 實行:頒布之日
  • 屬性:管理規定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程式,按照《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東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照本規定的程式執行。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實施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合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二)編制全市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公用事業、城市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貫徹上級政府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
(九)需要報告上級政府或者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十)政府工作報告;
(十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範圍和量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本市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擬定或修訂,報市政府審議後執行。
依法需要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式。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決策調研;
(二)諮詢論證;
(三)徵求意見;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結果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市政府行政首長或分管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並確定決策擬制部門的,決策擬制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啟動決策程式。
市政府職能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職能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確定屬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程式進行決策調研、諮詢論證、徵求意見後形成決策草案。
第二章 決策調研
第九條 擬制決策草案,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實施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
(五)決策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一條 決策調研後,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不同意見,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諮詢論證
第十二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擬制單位應當諮詢專家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專家諮詢論證可以採用諮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等方式。召開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決策擬制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諮詢意見書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章 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決策擬制單位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社會涉及面廣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決策擬制單位可以委託媒體進行民意調查或組織討論,引導社會公眾共同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提前10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以及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二)決策擬制單位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
(三)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決策擬制單位應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四)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之一。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決策擬制單位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見的,由決策擬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或者副秘書長、秘書長主持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協調。
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後,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根據協調意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設定的程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法律審查意見。
第六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及風險評估;
(三)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四)徵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前告知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部門作匯報並回答提問;
(三)分管領導和其他領導發表意見;
(四)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市長或會議主持人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行政首長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可以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討論時,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市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本地主要媒體公開報導。
第七章 決策跟蹤反饋
第三十條 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和配合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或拖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通過跟蹤檢查、督辦、考核等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正確、及時實施。
第三十二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仍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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