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

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

《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範貴州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制定的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6月13日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予以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 
  • 修訂信息:《貴州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黔府發〔2012〕23號(廢止)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辦法發布

《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20年6月13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以下事項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或者修改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信訪事項決策不適用本辦法。決策機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規範。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明確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作出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覺接受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新聞輿論的監督。
第六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按照要求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式,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積極探索在本級政府網站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網上公開運行系統,規範決策過程和決策事項實施,提高行政效能。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決策信息的網上填報工作,及時規範上傳決策事項、履行程式、推進進度、決策情況等資料。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網上公開運行系統的日常維護。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法定程式等情況應當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九條 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報請決策機關決定: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交研究論證報告,提出是否納入決策事項的建議;提出納入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同時提出決策草案承辦單位。
司法行政部門牽頭髮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地方金融監管以及涉及的相關部門對提交的決策事項建議進一步審核論證後形成決策事項建議目錄報決策機關審定。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決策機關審定的決策事項,彙編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年度目錄確定後,個別事項確需調整的,經過研究論證後報決策機關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定,並經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同意。調整後的目錄應當及時公布。
目錄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需履行的決策程式等內容。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需履行的決策程式及時開展決策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網路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有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十六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直接參與擬定決策草案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聽證會公正性的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第十七條 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會召開20日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其他便於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的產生方式以及具體報名辦法,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材料等內容。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還應當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和遴選時間,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障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會召開7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聽證參加人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制定依據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結束10日內,製作聽證報告,作為決策建議的重要依據。聽證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公正。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公開徵求、聽證以及其他方式獲取的意見建議,應當如實整理、分類彙編、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建議,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就有關專業性問題進行重點論證,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的書面諮詢論證意見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作為責任單位,按照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不同專業領域建立,實行動態管理。
專家庫專家可以從行業主管部門、教育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組織、有關企業等單位中遴選。
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運行管理,建立專家遴選、使用、考核、退出等機制和誠信檔案。牽頭制定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決策機關沒有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也可以使用同級其他決策機關建立的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機關建有專家庫的,決策承辦單位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遴選論證專家,特殊情況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特殊問題或者特殊專業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
第二十四條 參與諮詢論證的專家、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諮詢論證意見,並對論證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專業性負責,必要時接受決策機構的詢問。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指標、等級予以評估,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公共安全風險評估對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金融風險評估對財政承受力、經濟損失、預期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風險已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二十六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座談諮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風險源、明確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決策實施可能引發的風險,各方意見以及採納情況,風險可控情況,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等。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提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在提交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前,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對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九條 決策草案送請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以及說明;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依據;
(三)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說明;
(四)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六)合法性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審查時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完善程式或者重新組織論證。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以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決策草案進行會議討論,應當提前告知參會人員,並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決定情況,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建檔歸卷。
第三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決策事項相關實施單位、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決策事項討論決定會議。
第三十五條 決策草案經會議討論通過的,相關檔案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簽發。會議討論不通過的,不得實施。
會議討論決定修改的,屬文字性修改,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應當按照程式重新提交會議討論。
會議討論決定擱置的,擱置超過1年期限,決策草案自動廢止。
會議討論決定再次討論的,應當擇時組織再討論,並作出通過、不通過或者修改、擱置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刊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檔案的管理,應當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其他單位涉及決策事項的檔案材料應當及時移交決策承辦單位。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決策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四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並可以根據情況提出中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一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決策機關應當組織力量進行充分調研論證,視情況決定決策中止執行或者作出適當調整;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決定決策事項中止執行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但不得委託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決策後評估機構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向決策執行單位、相關行業性組織和決策實施的相對人充分了解情況,運用檔案資料審閱、個別訪談、座談會、問卷調查、網路媒體、決策效果監測點反饋等方法採集決策實施信息。
決策後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認為繼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的,可以及時向決策機關提出中止執行建議。決策機關認為確有必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及時通知決策執行單位。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在啟動後6個月內完成,決策後評估期間不影響原決策的實施。決策後評估機構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撰寫後評估報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其他參與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擔論證評估等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關人員和機構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檔案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園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各地各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本辦法的相關配套實施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等規定和制度的通知》(黔府發〔2012〕23號)中《貴州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0年6月24日,貴州省政府新聞辦舉辦《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新聞發布會,由貴州省司法廳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 辦法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近年來,我省各地各部門相繼出台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檔案,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些地方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不注重聽取民眾意見,有的甚至違法決策、專斷決策,這些問題損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20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9年4月20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713號頒布實施《條例》,並要求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具體制度。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貫徹落實《條例》,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制定出台《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 辦法起草情況
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高度重視《辦法》的制定,要求省司法廳牽頭商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起草。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管用可行,圍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部門職能、法定程式、責任追究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廣泛調研和深入討論。先後到遵義、畢節等地實地調研我省市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並赴江蘇、浙江、廣東等外省考察學習;多次書面徵求各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意見,反覆修改。2020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2020年5月15日第十二屆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會第14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
  • 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第一章總則部分,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重大決策事項範圍、有關部門的職責和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領導等。第二章決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對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進行了細化和補充。第三章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部分,規定了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的材料、審查方式、審查期限以及對審查結果的處理方式,明確了集體討論的過程和決定形式。第四章決策執行和調整部分,細化了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制度,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式。第五章責任追究部分,明確對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實行責任倒查、終生責任追究,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第六章附則部分,就建立《辦法》的配套實施制度和實施的時間等進行了規定。
  • 辦法起草原則
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四項原則:一是嚴格遵守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在結構體例上與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基本保持一致。二是除因結構和保持意思完整需要在《辦法》中對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作必要重複外,能不重複的就不重複。三是重點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中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各項制度進行必要的細化和補充,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吸收現行有效做法。
《辦法》明確要求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要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或者修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三)制定或者修改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市縣級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更具體的規定。範圍規定對各級政府具體把握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編制年度重大決策事項目錄起到方向和指引作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通過編制年度重大決策事項目錄準確確定當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這樣規定,充分考慮了決策層級和地域差異,具有可操作性。
  • 辦法適用範圍
《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園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信訪事項決策不適用本辦法;決策機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規範;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建立目錄管理制度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是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起點和重要抓手,編制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落實好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的關鍵。《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實施後,每年度政府辦公廳(室)將發文要求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經初步論證後的重大決策事項建議,然後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髮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地方金融監管及涉及的相關部門對提交的決策建議事項進一步審核論證後,形成決策事項建議目錄報同級政府審定。考慮到重大決策往往會涉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地方金融監管等方面的職責,因此在辦法中對這些方面進行了明確。但不限於這些方面,還需根據當年度重大決策事項建議涉及的內容再追加相關部門。
  •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的程式
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作出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大法定程式,《辦法》對五大法定程式逐一進行了細化。
一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二是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開展論證。三是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風險評估。四是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五是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會議討論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末位發言,擬作出的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說明理由。會議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風險評估不是必經程式,只有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才進行風險評估。《辦法》起草時考慮到我省是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實驗區,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財政金融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們在國家條例的基礎上在《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增加明確了生態環境、財政金融方面的風險評估要求。需要說明的是,國務院條例和《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都明確財政貨幣政策不適用條例和辦法,這裡規定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要進行財政金融風險評估,兩者不矛盾,是不同的問題,只有涉及可能對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決策才進行財政金融風險評估,財政金融風險評估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評估。
由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全局和大局,《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解讀二

《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重點從適用範圍、重大決策事項範圍、有關部門的職責和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領導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辦法》起草主要遵循四項原則:一是嚴格遵守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在結構體例上與國務院《條例》基本保持一致。二是除因結構和保持意思完整需要在《辦法》中對國務院《條例》作必要重複外,能不重複的就不重複。三是重點對《條例》中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各項制度進行必要的細化和補充,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吸收現行有效做法。
《辦法》要求,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要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同時,《辦法》規定,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者修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或者修改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等五項內容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縣級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在適用範圍方面,《辦法》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園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信訪事項決策不適用本辦法;決策機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規範;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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