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務公開,規範政務服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服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及提供其他行政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行政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服務,遵循公開、
公正、便民、高效、廉潔、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服務、協調和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一個集中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行政服務的機構,名稱統一規範為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行政服務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所有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必須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因特殊情況不能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其他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服務事項是否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
已經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在其他場所受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
第七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規範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運轉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
(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
(三)對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設立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部門視窗工作人員進行管理考核;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及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六)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經費給予保障。
第九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各類專門辦事大廳和分中心接受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之間應當加強信息溝通、業務協作和工作配合。
第十條 有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行政服務中心的安排設立視窗。
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少或者發生次數少的行政機關經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遠規定和程式,可以委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視窗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選派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業務骨幹到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應保持穩定,工作未滿一年的原單位不得更換。視窗工作人員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進駐部門實行雙重管理,人事關係保留在原單位不變,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
第十二條 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中心工作期間的考核,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並適當高於其他單位比例。
各部門要把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表現,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在政府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已經開辦上網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辦事視窗應當同時提供現場辦理和上網辦理兩種方式,申請人可自行選擇辦理方式。
第十四條 行政服務中心的電子政務工作平台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網站互聯。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之間應當逐步建立網路連結,採用統一的操作程式;進駐部門與辦事視窗之間應當聯通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專網。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實施行政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由指定銀行設在行政服務中心的結算視窗統一收費,所收資金直接繳入同級財政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核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確保其合法性。
行政機關對本部門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辦事指南,應當按照行政服務中心的統一格式及時予以印製,供辦事民眾免費索取。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辦事指南應當包括有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聯繫方式等。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依法履行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將申請書格式文本以及其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文本在其網站上全文公布,並允許公眾免費下載。
第十八條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的辦理期限從該註明日期開始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應當在收到行政許可申請資料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並向申請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書》。
第二十條 行政服務中心辦事視窗配備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行首問責任制,由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同一個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實行統一辦理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為主辦部門,其他部門為協辦部門;
(二)主辦部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事項,並轉告協辦部門:
(三)協辦部門分別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並要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
(四)主辦部門匯總各協辦部門審核意見後,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主辦部門承擔送達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的,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場做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及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後,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以公告和在政府網站上發布等形式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監察視窗並派駐工作人員,重點對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服務的廉潔自律、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對本中心各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行政服務的投訴舉報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服務中心對行政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行政服務工作疏於形式或者出現重大失誤和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分管領導、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行政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服務中心各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服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行政服務中心或所在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行政服務中心受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申請的同時,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請的;
(二)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法定條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條件或者附加有償諮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的;
(三)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依法應收取的費用,未按規定由行政服務中心收費視窗統一收取的;
(四)在受理或者辦理行政服務事項過程中出現吃、拿、卡、要或者搭車收費、變相收費、超標準收費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機構介紹業務或者從事其他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由於視窗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行政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省各類行政服務專業辦事大廳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相應的政務服務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