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試行辦法

1984年5月2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檔案黔府〔1984〕40號發布。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黔府〔1984〕40號
  • 發布日期:1984.05.22
  • 施行日期:1984.06.01
制定背景,辦法全文,

制定背景

為了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加強組織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防止和糾正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和失職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創貴州工作的新局面,現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辦法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有下列表現的,應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成績優良,遵守紀律,起模範作用的;
(二)勇於改革,敢於創新,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國家有顯著貢獻的;
(三)在對敵鬥爭和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有顯著功績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重大成績的;
(六)同嚴重的違法或失職行為作堅決鬥爭,有顯著功績的;
(七)其它應予以獎勵的。
二、獎勵分為:授予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記功、記大功、升級、升職、通令嘉獎六種,並可同時酌情授予獎品或獎金。六種獎勵可單獨使用,除記功、記大功不能同時並用外,其它幾種可兩種或兩種以上同時並用。
授予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記功、記大功,分別由受獎人員所隸屬的縣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委、辦、廳、局授予,升級獎勵應在有功人員和模範(先進)工作者中選拔,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委、辦、廳、局授予;升職獎勵由任命其新職務的行政機關授予;通令嘉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對同時受幾種獎勵而批准許可權屬不同機關的,由其中較高的機關一併授予。
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的獎勵,應報任命機關批准。
三、獎勵指標可占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委、辦、廳、局掌握,不得超過。其中,升級獎勵指標不得超過工作人員總人數的千分之二,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批;省直委、辦、廳、局擬給予升級獎勵的人員,應報省人事局統一在指標範圍核心批。
獎勵費用和升級工資均由受獎、升級人員所在單位的行政費預算指標內開支。獎勵費用的總額可按受獎總人數控制在平均每人不超過三十元以內提取,按獎勵等級使用。省直部門由各委、辦、廳、局掌握;地、縣的獎勵費用管理使用辦法,由同級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商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後執行,並抄送省人事局備案。
升級獎勵一般提升一級,對有特殊貢獻的也可提升兩級。升級獎勵不抵消保留工資和附加工資。
四、獎勵工作必須在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嚴格考核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一般採取半年初評,年終總評的辦法,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隨時給予獎勵。沒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實行考核制度的單位,一般不能開展獎勵工作。受獎人員和獎勵等級,由本單位人事(幹部)部門按批准許可權分別提交本級行政機關決定或報上級行政機關批准後,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委、辦、廳、局在適當會議上宣布,也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和通報表彰他們的先進事跡。通令嘉獎由省人民政府制發獎勵證書,並根據需要制發獎章。其它獎勵由各地或省直各部門制發獎勵證書。獎品和獎勵證書由受獎人員所在單位發給本人。獎勵決定應裝入受獎人員檔案。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或失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予以紀律處分。
(一)違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決議、命令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違反民主集中制,不服從上級決議、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四)弄虛作假,誣告陷害,欺騙組織的;
(五)撥弄是非,破壞團結的;
(六)喪失立場,包庇壞人的;
(七)行賄受賄,貪污盜竊國家財產的;
(八)浪費國家資財,損害公共財物的;
(九)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十)泄露國家機密的;
(十一)道德敗壞,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
(十二)其他違反國家紀律的。
上述違法或失職行為,如果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認識錯誤好的,也可免予處分。
六、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降級處分必要時可與降職或撤職處分同時使用。其他幾種紀律處分不能同時並用。
給予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上述處分時,應按處分種類和工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分別報批: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自行任命的本機關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和執行。
(二)上級機關任命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任命機關決定和執行。
(三)縣(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開除處分,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開除處分,報地、州(市)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省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開除處分,由各委、辦、廳、局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和執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受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執行,並報上級人民政府(行署)備案。
(五)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國家行政職務的人員,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同級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對於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刑法,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已經自然喪失了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權利,其職務均自然撤銷。被判處徒刑的,除緩刑的以外,應辦理開除手續。拘役、緩刑、勞動教養期滿後,因表現不好,決定不再收回分配工作或不再留用的,應辦理開除手續。
八、國家行政機關處分工作人員,應對其所犯錯誤事實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自理恰當,手續完備。並經過一定會議討論,作出書面結論。在討論時,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受處分人出席申述意見,也允許別人為受處分的人辯護。結論材料應同受處分人見面,並由本人簽署意見。如果本人對主要錯誤事實提出不同意見,承辦單位應作進一步的核實,並提出肯定性的結論。如果本人拒絕簽署意見,應由承辦部門寫明情況,一併報送審批機關。處分決定批准生效後,應書面通知受處分人,並裝入本人檔案。
國家行政機關發現所屬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應給予紀律處分時,必須迅速處理,不得無故拖延。
工作人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複議,並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應迅速複議或轉遞申訴。
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的紀律處分決定不適當或錯誤時,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予以加重、減輕或撤銷。
九、獎懲工作由各級人事(幹部)部門具體承辦。凡需上報審批或備案的,直接送上一級人事(幹部)部門。
十、國家行政機關的獎懲工作,政策性很強,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慎重的態度;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重在批評教育。
十一、本試行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國家行政職務的人員,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含公勤人員)。
十二、本試行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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