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糧票管理試行辦法

《軍用糧票管理試行辦法》在1989.10.16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用糧票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89.10.16
  • 實施時間:1990.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軍用糧票的收、付與核銷,第三章 軍用糧票庫(櫃)的安全管理,第四章 軍用糧票的取送,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用糧票的管理,完善軍用糧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有軍用糧票業務的各級糧食部門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軍用糧票由商業部統一印製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翻印。
第四條 軍用糧票分為軍用價購糧票和軍用供給糧票兩種。票面額分為二十五千克(五十市斤)、五十千克(一百市斤)、二百五十千克(五百市斤)、五百千克(一千市斤)四種。軍用價購糧票的面票不分品種;軍用供給糧票分為粗糧、麵粉、大米、馬料四種。
第五條 糧食部門在發放軍用糧票時,要遵守下列規定:戰士發放軍用供給糧票;幹部(含文職人員)、在編職工、醫院傷病員、海勤、空勤人員和分散起伙的少數戰士及武警部隊發放軍用價購糧票。
第六條 軍用糧票只限于軍隊、武警部隊集體一伙食單位按規定手續向糧食部門領購本單位的口糧和馬料。
第七條 軍用糧票不準在社會(包括軍人服務社等)流通。糧食部門不得向任何持有軍用糧票的個人供應軍用糧、料。

第二章 軍用糧票的收、付與核銷

第八條 軍用糧票要設專人管理,建立專帳,做到憑據收付、按月盤點,帳票相符。
第九條 軍用糧票發放保管點須憑上級糧食部門簽發的《軍用糧票撥付通知書》發放軍用糧票。沒有前述(通知書)的,任何單位和各人不得擅自動用軍用糧票。
第十條 糧食部門對回收的軍用糧票,經認真清點後,分品種和面額整理包裝、貼封(每一百張一紮、每十紮一捆、每十捆一包),上解到規定的糧票發放保管點。
第十一條 軍用糧票的核銷
(一)破舊損壞的軍用糧票,須逐級上繳到省級糧食部門,由省級糧食部門報商業部審批核銷。未經商業部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核減庫存數。
(二)因被盜或其他事故損失的軍用糧票,要及時報商業部審批,當年銷帳。若因某種原因當年不能銷帳的,最遲在次年年底前銷帳。
(三)因發生盜竊或其他事故損失的軍用糧票,已經商業部審批核銷後又找回的,應列其他收入記帳。

第三章 軍用糧票庫(櫃)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省、地、市軍用糧票發放保管點,必須設定軍用糧票庫或專用保險柜。軍糧供應站(店)必須設定軍用糧票專用保險柜。庫、櫃要設專人管理,嚴禁使用木箱、抽屜等不安全裝具保管軍用糧票。
第十三條 軍用糧票庫的安全管理:
(一)軍用糧票庫要設定雙道門,安裝暗鎖,配備報警裝置。庫窗要安裝鐵欄或鐵絲網。
(二)庫房設定要符合國務院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設定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滅火器材必須配備齊全,指定專人管理檢修。
(三)庫房內不準吸菸,不準點明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四)庫牆、庫頂、庫地面必須經過防水防潮處理,保持庫內乾燥。庫房要經常打掃、消毒,做到無污染、無蟲鼠。
(五)庫房必須設有值班室,備有電話,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晝夜值班。
(六)出入庫要有登記手續,與票庫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庫房。
第十四條 逢節假日,庫領導人要認真組織安全檢查,並督促票庫、櫃管理人員封好庫、櫃。假期過後,要查庫、櫃對帳。
第十五條 軍用糧票發生被盜或其他事故,應當做到:
(一)立即報告上級糧食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立案偵破;
(二)四十八小時內報告商業部;
(三)將偵破情況用書面逐級上報至省級糧食部門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四章 軍用糧票的取送

第十六條 取送軍用糧票,均需兩人以上同行,不準委託他人代取代送。所用裝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有條件的單位應備專車取送。
第十七條 領取軍用糧票時,領票人員必須攜帶正式證件(上級主管單位的正式介紹信和取票單據)。沒有正式證件的,付票單位有權拒付。所領糧票要當面清點,即時結清。
第十八條 領取軍用糧票後,領票人員必須立即返回原單位,不準攜帶軍用糧票旅遊、探親或在途中辦理其他事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於在軍用糧票管理中成績突出的人員,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給予表揚、獎勵;違法失職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