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發布《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並施行的《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 開始時間:1997年7月17日
  • 終止日期:2003年5月20日
  • 頒發機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使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國發〔2000〕23號文和本實施細則並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九條我省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布社會有關方面應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指示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於省、州(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事項。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和對下級機關答覆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種。保密期限應視檔案內容而定,如“機密★一年”、“絕密★三個月”不等。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標註在檔案首頁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份數序號用五位阿拉伯數碼標註在檔案首頁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緊急公文的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標註在檔案首頁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如需同時標註秘密等級、緊急程度,應先標緊急程度後標秘密等級。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如需標註簽發人,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
(五)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屬檔案,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註附屬檔案順序和名稱,附屬檔案名稱不用書名號,附屬檔案之後不用標點符號。附屬檔案一般應與主件裝訂在一起,附屬檔案首頁左上角註明附屬檔案順序號。如附屬檔案與正文不能裝訂在一起,其附屬檔案首頁版心左上角應註明正文的發文字號和附屬檔案的順序號(形式為“×××〔2003〕××號附屬檔案1”)。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弧標註在成文日期之下。
(十二)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主題詞表》標註主題詞,下行文按本級機關的《主題詞表》標註主題詞。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註,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不用標點符號。
主題詞的標引應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檔案內容的詞,最後標反映檔案形式的詞。一個檔案的主題詞,除類別詞外,最多不超過5個,最少不少於2個。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並用漢字或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十一條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五章發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覆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式。
第二十五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的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細則的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公文正式印製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覆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公文格式、文種使用、文字表述是否統一、規範等。經覆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
第六章收文辦理
第三十條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式。
第三十一條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範。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對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文秘部門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後辦理。
第三十五條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報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協辦部門應當提前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否則視為失職。主辦部門可以視其為沒有不同意見,並據此繼續辦理有關公文;需要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在報送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三十七條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七章公文歸檔
第三十八條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九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繫、特徵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條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條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三條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應當按檔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鋼筆、毛筆或專用簽字筆書寫。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不得用不符合存檔要求的紙、筆草擬、修改和審簽公文,也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左側寫、簽批意見或修改公文。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五條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四十六條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第四十七條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公文複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印機關證明章。
第四十九條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條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銷毀。
第五十一條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條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四條行政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檔案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統一規定發布之前,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本機關或者本地區、本系統的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並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發布並施行的《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貴州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題詞表
01?綜合經濟(77個)
01A 計畫
規劃 統計 指標 分配 統配 調撥
01B 經濟管理
經濟 管理 調整 調控 控制 結構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責任制 流通 產業
行業 改革 改造 競爭 兼併 開放
開發 協作 資源 土地 資產 資料
產權 物價 價格 投資 招標 經營
生產 轉產 項目 產品 質量 承包
租賃 契約 包乾 國有 國營 私營
集體 個體 企業 公司 集團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標 註冊 廣告 監督
增產 效益 節約 浪費 破產 虧損
特區 開發區 保稅區 展銷 展覽
商品化 橫向聯繫 第三產業 生產資料
02?工交 能源 郵電(70個)
02A 工業
冶金 鋼鐵 地礦 機械 汽車 電子
電器 儀器 儀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軍工 輕工 有色金屬
鹽業 食品 印刷 包裝 手工業 紡織
服裝 絲綢 設備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 交通
鐵路 公路 橋樑 民航 機場 航線
航道 空中管制 飛機 港口 碼頭 口岸
車站 車輛 運輸 旅客
02C 能源
石油 煤炭 電力 西電東送 燃料
天然氣 煤氣 沼氣
02D 郵電
通信 電信 郵政 網路 數據
民品 廠礦 空運 三線 通訊 水運 運費
03?旅遊 城鄉建設 環保(42個)
03A 旅遊
03B 服務業
飲食業 賓館
03C 城鄉建設
城市 鄉鎮 基建 建設 建築 建材
勘察 測繪 設計 市政 公用事業
監理 環衛 征地 工程 房地產 房屋
住宅 裝修 設施 出讓 轉讓 風景名勝
園林 島嶼
03D 環保
保護區 植物 動物 污染 生態 生物
風景 飯店 城鄉 國土 沿海
04?農業 林業 水利 氣象(68個)
04A 農業
農村 農民 農民負擔 農場 農墾 農機
農資 油菜籽 糧食 棉花 油料 生豬
蔬菜 綠化食品 春耕 秋種 植保 糖料
菸草 水產 漁業 水果 花卉 經濟作物
農副產品 副業 畜牧業 鄉鎮企業 農膜 種子
化肥 農藥 農業綜合開發 農業標準化 飼料 災害
以工代賑 扶貧 產業化(經營) 龍頭企業
04B 林業
綠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 水利
河流 湖泊 灘涂 水庫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節水 防汛 抗旱 三峽
04D 氣象
氣候 預報 預測
菸酒 土特產 有機肥 多種經營 牧業
05?財政 金融(57個)
05A 財政
預算 決算 核算 收支 財務 會計
稅務 稅率 審計 債務 積累 經費
集資 收費 資金 基金 租金 撥款
利潤 補貼 折舊費 附加費 固定資產
05B 金融
銀行 貨幣 黃金 白銀 存款 貸款
信貸 貼現 通貨膨脹 交易 期貨 利率
利息 貼息 外匯 外幣 匯率 債券
證券 股票 彩票 信託 保險 賠償 信用社
現金 留成 流動資金 儲蓄 費用 僑匯 折舊率
06?貿易(52個)
06A 商業
商品 物資 收購 定購 購置 市場
集貿 酒類 副食品 日用品 銷售 消費
批發 供應 零售 拍賣 專賣 訂貨
營業 倉庫 儲備 儲運 貨物
06B 外貿
對外援助 軍貿 進口 出口 引進
海關 緝私 仲裁 商檢 外商 外資
合資 合作 關貿 許可證 駐外企業
貿易 倒賣 外向型 議購 議售 壟斷
經貿 販運 票證 外經 交易會
07?外事(42個)
07A 外交
對外政策 對外關係 領土 領空 領海
外交人員 建交 公約 大使 領事
條約 協定 協定 議定書 備忘錄 照會
國際 涉外事務 抗議
07B 外事
國際會議 國際組織 對外宣傳
出訪 出國 出入境 簽證 護照 邀請
來訪 談判 會談 會見 接見 招待會
宴會 外國人 外賓 對外友協 外國專家
涉外
08?公安 司法 監察(46個)
08A 公安
警察 武警 警銜 治安 非法組織
安全 保衛 禁毒 消防 防火 檢查
掃黃 案件 處罰 戶口 證件 事件
危險品 遊行 海防 邊防 邊界 邊境
08B 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師 檢察
程式 公證 勞改 勞教 監獄
08C 監察
廉政建設 審查 紀檢 執法 行賄
受賄 貪污 處分
偵破
09?民政 勞動人事(85個)
09A 民政
基層政權 選舉 行政區劃 地名 人口
雙擁工作 社會保障 社團 救災 救濟
募捐 婚姻 移民 撫恤 慰問 調解
老齡問題 烈士 糾紛 殘疾人 墓地
殯葬 社區服務
09B 機構
駐外機構 體制 職能 編制 精簡 更名
09C 人事
行政人員 幹部 公務員 考核 錄用
職工 家屬 子女 知識分子 專家
參事 院士 文史館員 履歷 聘任
任免 辭退 退職 職稱 待遇 離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調配 模範 表彰 獎勵
09D 勞動
就業 失業 招聘 契約制 工人 保護
勞務 第二職業 事故
09E 工資
津貼 獎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簡歷 勞資 人才 招工 待業
補助 擁軍優屬 喪葬 獎懲
10?科 教 文 衛 體(73個)
10A 科技
科學 技術 科普 科研 鑑定 標準
計量 專利 發明 實驗 情報 計算機
自動化 信息 衛星 地震 海洋
10B 教育
學校 教師 招生 學生 培訓 畢業
學位 留學 教材 校辦企業
10C 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學 語言 藝術 古籍
圖書 宣傳 廣播 電視 電影 出版
著作權 報刊 新聞 音像 文物 古蹟
紀念物 電子出版物
10D 衛生
醫院 中醫 醫療 醫藥 藥材 防疫
疾病 計畫生育 婦幼保健 檢驗 檢疫
10E 體育
運動員 教練員 運動會 比賽
館所 院校 校舍 地方志 軟科學 社科
11?國防(24個)
11A 軍事
軍隊 國防 空軍 海軍 徵兵 服役
轉業 民兵 預備役 軍銜 復員 文職
後勤 裝備 戰備 作戰 訓練 防空
軍需 武器 彈藥 人武
退伍
12?秘書 行政(74個)
12A 文秘工作
機關 國旗 國徽 機要 印章 信訪
督查 保密 公文 檔案 會議 檔案
秘書 電報 提案 議案 談話 講話
總結 批示 匯報 建議 意見 文章
題詞 章程 條例 辦法 細則 規定
方案 布告 決議 命令 決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報 報告 請示
批覆 函 會議紀要
12B 行政事務
行政 工作制度 紀念活動 慶典活動
休假 節假日 著裝 參觀 接待 措施
調查 視察 考察 禮品 饋贈 服務
出席 發言 轉發 名單 批准 審批
信函 事務 活動 紀要 督察
13?綜合黨團(54個)
13A 黨派團體
共產黨 民主黨派 共青團 團體 工會
協會 學會 民間組織 文聯 學聯
婦女 兒童 基金會
13B 統戰
政協 民主人士 愛國人士
13C 民族
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事務
13D 宗教
寺廟
13E 僑務
外籍華人 歸僑 僑鄉
13F 港澳台
香港問題 澳門問題 台灣問題
13G 綜合
整頓 形勢 社會 精神文明 法人
發展 其它 試點
推廣 青年 政治 範圍 黨派 組織
領導 方針 政策 黨風 事業 諮詢
中心 清除
附表
01?中國行政區域(54個)
01A 華北地區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01B 東北地區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01C 華東地區
上海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01D 中南地區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廣西 海南
01E 西南地區
四川 貴州 雲南 西藏 重慶
01F 西北地區
陝西 甘肅 青海 寧夏 新疆
01G 台灣
01H 香港
01I 澳門
哈爾濱 瀋陽 大連 青島 廈門
寧波 武漢 廣州 深圳 海南島
西安 單列市 省市 自治區
02?貴州行政區域(9個)
02A 貴陽
02B 六盤水
02C 遵義
02D 黔東南
02E 黔南
02F 黔西南
02G 安順
02H 畢節
02I 銅仁
主題詞表使用說明
為適應辦公現代化的要求,便於計算機檢索和管理公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1997年12月修訂的《國務院公文主題詞表》,結全我省實際,特編制《貴州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題詞表》(以下簡稱詞表)。詞表主要用於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和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報送檔案的主題詞標引。
一、體系結構
詞表由15類827個主題詞組成,分為主表和附表兩大部分,主表13類764個主題詞,附表2類63個主題詞。詞表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對主題詞區域的分類,如“綜合經濟”、“財政、金融”類等。第二層是類別詞,即對主題詞的具體分類,如“工交、能源、郵電”類中的“工業”、“交通”、“能源”和“郵電”等。第三層是類屬詞。第二層和第三層統稱為主題詞,用於檔案的標引。
二、標引方法
(一)一個檔案的主題詞,除類別詞外,最多不超過5個主題詞。主題詞標在檔案的落款之下、抄送欄之上,頂格寫。
(二)標引順序是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檔案內容的詞,最後標反映檔案形式的詞。如《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標類別詞“農業”,再標類屬詞“水土保持”,最後標上“通知”。
(三)一個檔案如有兩個以上的主題內容,先集中對一個主題詞內容進行標引,再對第二個主題內容進行標引。如會議紀要《聽取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情況和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準備情況的報告》,先標反映第一個主題內容的類別詞“財政”,同時標類屬詞“稅務”;然後標反映第二個主題內容的類別詞“公安”,再標類屬詞“輯私”;最後標“會議紀要”,
(四)根據需要,可將不同類的主題詞進行組配標引 。如《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以及對其主要品種實行最高限價的通知》,可標“農業、物資、物價、管理”。
(五)當詞表中找不出準確反映檔案主題內容的類屬詞時,可以在類別詞中選擇適當的詞標引。同時將能夠準確反映檔案內容的詞標在類屬詞的後面,並在該詞的後面加“△”以便區別。
(六)列在區域分類最後,用黑體標出的主題詞只供檢索用,不再用作標引。
(七)附表中的主題詞與主表中的主題詞具有同等效力,標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地區的實際名稱發生了變化,使用本表的各單位可先按照變化後的標準名稱進行修改和使用。省政府辦公廳文書處將定期修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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