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為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公文處理工作效率,進一步促進辦公室公文處理程式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黔府發〔2003〕1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 所屬地區:習水縣
  • 條例數:33條
  • 通知號:國發〔2000〕23號
細則全文,實施時間,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公文處理工作效率,進一步促進辦公室公文處理程式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黔府發〔2003〕1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政府及其辦公室的公文,是縣政府及其辦公室在行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依法行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遵循“精簡、優質、高效”的原則,注重維護縣政府公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公文處理並指導下級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 發文形式及簽發許可權
第七條 縣政府發文的主要內容是: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精神;發布全局性工作、指令、命令、決定;發布重大行政命令;對重大問題和綜合工作的處理意見;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問題等。
第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發文的主要內容是:貫徹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傳達縣政府重要指示;轉發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和縣政府工作部門報告;重大行政事務通知;履行縣政府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等。
第九條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的檔案,其發文形式及簽發許可權為:
(一)“習府發”,行文範圍包括向全縣發布重大的、全局性的決定、命令、政策規定;發布公告、通告、通報;下達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印發《政府工作報告》;轉發上級機關有關檔案;批轉縣政府工作部門有關全局性的檔案等。
屬於全局性、綜合性、重要和重大問題的檔案,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屬於政策範圍的檔案,由分管副縣長簽發,特殊情況可委託調研員或副調研員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分管縣領導的,會簽後由常務副縣長簽發。
(二)“習府呈”,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行文範圍為縣政府向上級機關請示有關問題;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提請審議的事項等。
(三)“習府令”,由縣長簽發。行文範圍包括發布規範性檔案;施行重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規定。
(四)“習府任”,由縣長簽發。行文範圍為縣政府管理許可權內人事任免事項。
(五)“習府行復”,由常務副縣長簽發或根據縣政府相關規定經授權後依法處理。行文範圍為縣政府對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
(六)“習府函”,視不同內容由縣政府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發。行文範圍包括與沒有隸屬關係的上級和同級單位聯繫工作,與縣外其他地區和單位聯繫工作;對各鄉鎮政府和縣直各工作部門請示、報告的回覆。
(七)“習府征”,由縣長或縣長授權分管副縣長簽發。行文範圍為縣政府對國有土地的劃撥、集體土地的徵用及建設用地批覆。
(八)“習府白頭”,視其不同內容,由縣長、分管副縣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
(九)會議紀要
1、“習府常議”,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主要討論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討論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採取的重大行政措施;討論決定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一月召開一次,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方可舉行。
2、“習府縣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主要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3、“習府專議”,由會議主持人或受委託人簽發。主要用於處理縣政府具體業務工作問題。
(十)“習水政府工作”,視具體內容由縣政府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行文範圍主要是縣政府領導的重要講話、政務要情,經縣政府領導批示的重要調查報告、工作情況和工作建議。
第十條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檔案,其發文形式及簽發許可權為:
(一)“習府辦發”,由分管縣領導或主任簽發。
凡屬成立全縣性臨時機構或領導小組的檔案,其成員是縣政府序列的,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長、分管縣領導或主任簽發;其成員中凡涉及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二)“習府辦函”,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相關副主任簽發。行文範圍包括轉達縣政府對有關鄉鎮、部門請示、報告的答覆;轉達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啟用印章;一般行政事務通知;與沒有隸屬關係的上級和其他單位聯繫工作。
(三)“習府信息”,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向上級報送重要信息應徵得分管縣領導同意。
(四)“習府辦白頭”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五)“內部明電”由縣長、分管副縣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
(六)“習府督”由辦公室主任或督查室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簽發檔案應明確簽署“發”,“同意”,“同意發”,“呈”,“同意呈”等字樣,並將簽發人的姓名和簽發的年、月、日書寫齊全。
第三章 文稿草擬
第十二條 以縣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製的檔案,一般由承辦科室秘書擬稿。縣政府領導主(分)管工作範圍的有關文稿,由綜合科相對應的秘書起草。
第十三條 重要檔案要組織專人擬稿,並由縣政府領導確定提綱。
第十四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報請批准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報請機關代擬文稿。
第十五條 草擬文稿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特別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用語規範,書寫工整,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篇幅簡短。
(三)行文關係成立,公文種類恰當,公文格式規範,準確標定緊急程度或密級。
(四)文稿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都分結構層次序數和習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詞素的數字必須用漢字外,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文稿中的計量單位,一律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五)文稿使用簡稱應先使用全稱,並註明簡稱。
(六)文稿引用公文應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
(七)公文各部分要完整,傳送範圍清楚,主題詞標引正確。
第四章 公文核簽與印製
第十六條 以縣政府或政府辦名義製作的公文均應由相關科室初審,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後送縣領導簽發。
第十七條 縣政府發布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命令,經承辦科室秘書把關後,送分管主任審核前,應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核稿主要審核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需要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文。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涉及有關部門的問題,是否協商一致。
(四)文稿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五)引文是否無誤,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嚴密、簡煉,標點是否正確,發文機關(文頭)、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成文時間、主題詞、抄送單位、文尾等檔案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文稿送批前,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應嚴格執行會簽制度。
(一)會簽的文稿,必須由會簽單位的負責人簽署意見或簽章。
(二)凡屬會簽的文稿,一般應由主辦部門與有關單位聯繫,送請會簽。需會簽而未會簽的文稿,應退回報文單位重新辦理會簽手續;個別特殊情況,可由承辦科室幫助協調。
(三)如會簽、協調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分歧意見如實匯報,並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一併報請政府領導審定。
第二十條 凡以縣政府和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經相應領導簽發後,由承辦科室負責校稿。重要文稿和對外行文需經分管綜合科副主任覆核校稿。在校稿和覆核中發現重要問題的,需報請簽發人同意後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 以縣政府、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由承辦科室秘書將已經核簽、簽發和覆核校稿後的文稿送秘書科編號、登記,再由承辦科室秘書送文印室打(復)印並負責督印。
第二十二條 未經核簽、簽發並覆核校稿的文稿,不予編號、登記;未經編號、登記的文稿,文印室不予打(復)印。
第二十三條 秘書科用印人員在加蓋印章前,應檢查文稿審簽是否完整,印製是否規範,有錯漏的必須改正後方能用印。用印後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收存底稿並作好用印登記,一個季度或半年統一清理移交機要檔案科存檔立卷。
第二十四條 文印室對一般檔案,應在2天內印出;急件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印出;複印件隨到隨印。印出的檔案應保證質量、數量。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外單位不得在辦公室翻(復)印資料,因特殊情況確需翻(復)印的,必須經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並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公文收發、傳閱與歸檔
第二十六條 以縣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由機要檔案科及時分送到檔案交換中心,並做好籤送登記。同時,取回部門及鄉鎮報送的檔案資料,交秘書科分類處理,其中需附簽的請示和重要檔案必須登記。鄉鎮或部門私自送縣領導的檔案,辦公室不予以辦理。內部檔案傳送由秘書科負責,分送各科室及領導,要求每天早上分送一次。對急件的分送,由機要檔案科直接送達部門簽收。
第二十七條 上級機關來文由機要檔案科分送。要對來文逐一登記附簽,送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後,分送相關縣領導。
第二十八條 縣外寄送到辦公室的信函、掛號信件和密件不得隨意拆封,分三類處理:一是收件人已註明的直接由秘書科分送本人;二是機要件交由機要檔案科按規定處理;三是收件人為“縣政府”或“辦公室”的由值班室秘書拆封后視來文內容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秘書科應及時處理各類來文(電)。附公文呈批簽並擬辦分送相關主任,根據主任、副主任意見交各聯繫領導秘書報送縣政府領導。綜合科秘書要追蹤來文辦理情況。
屬於“資金請示”一律採取封閉運行,由秘書科指定專人錄入微機列印封箋後擬辦分送縣領導秘書交分管主任提出意見送相關縣政府閱簽。縣政府處理完畢後,由聯繫秘書登記,送秘書科加蓋“習水縣人民政府資金審批專用章”,並通知請款單位簽收原件,縣財政局據此按縣領導審批的意見劃撥資金。
涉及財政、發改、扶貧、民政、農辦、水利等部門簽署意見的資金請示應在送縣領導閱簽之前完成。
2萬元以下的用款申請,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常務副縣長審批,2—30萬元的報縣長審批,30—50萬元的報縣長辦公研究,50萬元以上的報政府常務會研究。
第三十條 及時辦理縣政府領導批示件。該辦公室處理的領導批示件(涉密的必須用信封裝封)由綜合科對口秘書交秘書科統一分送投至檔案交換中心,並作好籤收登記。對領導批示的急辦件交機要檔案科直接急送承辦單位,並作好籤收登記。對領導簽批的資金審批件,統一由綜合科專人負責通知相關單位來直接領取簽收。綜合科秘書要跟蹤辦理情況,並向有關領導回復結果;政府領導批示需督辦的交縣政府督查室辦理,督查室要對交辦件進行登記,加強督辦,並及時反饋督辦結果。
第三十一條 機要檔案科要及時將有關文稿整理存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遵照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時間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辦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習府辦發[1998]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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