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習水縣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習水縣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
2014年12月12日
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習水縣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設立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習水縣城鄉規劃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的城鎮管理相關職責劃入縣城鎮管理局。
(三)將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承擔的城市供水排水、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污水處理及回用等涉水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習水縣水務局。
(四)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承擔的房屋產權登記職能劃入習水縣國土資源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划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措施,研究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改革政策、城鄉規劃工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規程;引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健康發展,不斷推進城鎮化建設。
(二)負責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包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縣城和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承擔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協調配合中心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組織、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負責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實施;對城鄉規劃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實施統一規劃管理,核發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
(四)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房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划行政管理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六)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負責管理各類房屋的買賣、租借、產權繼承、贈予、合併、分割、抵押等工作;對商品房預售實施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交易契約實行備案登記,調解和仲裁契約糾紛,查處非法交易活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巨觀引導和行業管理;不斷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屋產權管理工作;調查處理異產毗鄰房屋糾紛,對各類房屋權屬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
(七)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及房屋拆遷遺留問題處理相關工作;貫徹執行房屋徵收相關法規,指導各縣、區(市)實施房屋徵收工作,負責徵收補償中矛盾糾紛的調解,對徵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和管理,開展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八)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含房屋交易評估、諮詢、經紀機構)、物業管理企業、危險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遷企業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和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建築業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管理建築市場,指導、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安裝、勘察設計、工程測量、建築裝飾、建設監理、質量監督等的管理和相關企業,機構及人員的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市場體系建設。
(十)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使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參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以及評價工作;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十一)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擬訂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國家、省、市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十二)負責各類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管理、房屋修繕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損等級評定工作;
(十三)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實施國家強制性標準;負責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建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減排工作。
(十五)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相關信息的宣傳、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信息整合、行業統計、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和綜合信息發布;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划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等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縣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議案提案承辦、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統籌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起草全局性工作文稿、總結、內部管理制度,承辦各類會議和政務督查;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接待等工作;負責組織機關政治業務學習;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局信息平台、資料庫運行和日常維護;對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信息傳遞和本局相關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計畫生育、環境衛生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扶貧和工、青、婦等工作。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和人事工資政策;協助局黨委做好全局幹部培養、推薦、選拔和人員調配、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幹部教育發展規劃和培訓計畫,組織進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住房、建設類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協同相關部門組織住房、建設企業管理人員上崗培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搞好乾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負責安排全局幹部職工年度考評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審計股
貫徹執行國家《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普法工作;擬訂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並實施;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的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宣傳和諮詢解釋,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審查;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查處違反房地產業、建築業、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的核審工作;調查處理房地產、建築業、城鄉規劃矛盾糾紛;負責信訪接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三)財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會計法》等關於會計和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議核算,編制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預算和收支計畫,負責各項規費的收支管理,按期報送財務報表;負責全局各項專項資金、國有資產和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財務統計和資金(資產)管理。
(四)住房保障股(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核定出售的各類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補交土地收益額,核發保障性住房《市場交易準入許可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和市級住房保障專項資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負責具體承辦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縣直機關、縣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辦理公房出售、職工存量補貼、增量補貼兌現審批;核發房改房《市場交易準入許可證》;負責縣直機關、縣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理住房資金使用和審查、審批手續,監督委託銀行辦理住房資金存款業務和各種支付業務,指導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資金管理工作
(五)城鄉規劃股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城鎮規劃管理方面和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按照我縣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總體布局和城市規劃,研究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措施;指導擬定我縣城鄉建設和建設行業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城市(中心城區為重點)城鎮、市政基礎設施、房屋建築、公共建築的建設規劃和計畫;擬訂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及年度投資開發建設計畫;擬訂年度使用外資和招商引資計畫並具體實施;負責項目立項審查審批工作;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建築重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庫建設;對審批項目和下達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新的建議措施。
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規劃審批業務報建項目的登記、受理、分發、傳遞,統籌規劃審批一站式服務視窗和規劃並聯審批工作;主管規劃審查一站式服務視窗工作;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負責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並聯審批;負責陽光規劃工程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業務數據、技術檔案的統計、收集、整理、保管、查詢、移交工作。
(六)房地產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產業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對房地產業、拆遷拆除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指導、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項目手冊備案;管理房屋權屬信息系統;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和住宅產業化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全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預售商品房樓盤表的建立和測繪成果的審查認定等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管理房屋修繕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損等級評定工作;負責指導房地產行業協會工作。
(七)建築業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築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實施本市建築業管理政策措施;負責建築市場的管理,指導建築行業的體制改革;負責建築施工和建設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和勘察設計、工程質量監督、建設監理、安全監督等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和管理;組織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核發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指導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行業監督,指導建設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的行業發展;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督促檢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負責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和動態監督;受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採購等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勘查、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採購等)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7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習水縣城鎮管理監察大隊(習水縣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大隊)、縣城市公共設施管理所、縣環境衛生管理站、縣垃圾填埋場成建制劃入縣城鎮管理局管理;
(二)習水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成建制劃入縣國土資源局管理。
(三)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縣住建局負責貫徹落實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縣國土資源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不再承擔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職責。
(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所屬除劃轉外的其他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 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