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對象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府各工作部門:
《習水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研究執行。
安全生產工作關係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抓好安全生產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實施
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安全工作重在預防,重在嚴查嚴管和落實整改措施,因此,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預防工作,並結合部門實際,制定好切實可行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按預定方案進行應急處理,有效降低事故等級,減少事故損失,避免事故災害擴大。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通知內容
習水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及時處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災害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省市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區域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搶險和初步調查處理:
1、重特大火災事故;
2、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水上運輸事故;
3、重特大建築質量、施工安全事故;
6、重特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7、其他重特大公共安全和自然災害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的設定和工作職責
(一)機構設定
縣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指揮部”,指揮部設在縣安委辦,下設綜合組、事故搶險組、安全保衛組、醫療組、善後處理組、後勤保障組、交通保障組,各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縣長
常務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其它副縣長和縣人武部部長
指揮部成員:各組組長,事故發生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事故行業主管單位正職負責人,搶險隊伍和專家組負責人。
(二)工作職責
1、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職責
負責下達重特大安全事故緊急搶險命令,指揮、調度、監督、協調各組的工作,決定是否需發動社會力量支援和請求駐習人民解放軍、武警官兵、民兵
預備役人員及縣外搶險隊伍支持等。
2、綜合組職責
組長:縣安委辦主任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安委辦、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文廣局
責任人:上述單位第一負責人
職 責:將總指揮的命令及時準確傳達到各組;協調、聯絡各組工作;對事故進行初步調查取證;做好傷亡人數統計上報和向市安委會等上級部門聯繫匯報工作;對有關責任人(單位)及資產進行監控;做好社會輿論導向和信息發布工作。
3、事故搶險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行業的分管副縣長。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氣象局、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搶救隊伍、事故發生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責任人:上述單位、部門第一負責人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搶險工作並為搶險工作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和制定搶險方案,盡力防止事故危害擴大,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在第 一時間內將搶險設備和技術人員組織到事故現場開展搶險工作。如需發動社會力量、駐習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和縣外搶險隊伍支持,要立即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定奪。
4、醫療組職責
組長:縣衛生局局長
責任單位:縣衛生局、防疫站(疾控中心)、人民醫院、中醫院、馬臨燒傷醫院、事故發生地鄉鎮衛生院。
責任人:上述單位第一負責人
職責:及時組織醫務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救護,準備搶救傷員必需的藥品、醫療器械,確保傷員及時入院救治,做好事故現場的消毒防疫工作。
5、安全保衛組職責
組長:縣公安局局長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及其派出所。
責任人:公安局、派出所第一負責人
職責:維護事故現場社會治安,疏散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確保各組工作順利開展。
6、善後處理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
責任單位:事故發生地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民政局、工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保險公司。
責任人:上述單位、部門第一負責人。
職責: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和安撫工作,按國家有關政策處理好傷亡人員善後事宜,確保社會穩定。
7、後勤保障組職責
組長:縣經貿局局長。
責任單位:縣經貿局、財政局、建設局、城管局、電力局、物資公司、電信公司、移動通訊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責任人:上述部門、單位第一負責人。
職責:確保事故現場搶險組必需設備、物資、器材的供給和經費的籌措;負責事故現場搶險用水、用電等資源的供給;負責為各組提供通訊器材,確保事故搶險現場各組間通訊暢通,必要時架設臨時無線通訊系統;負責搶險組的生活、休息安排。
8、交通保障組職責
組長:縣交通局局長。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公路段、交警大隊。
責任人:上述單位行政第一負責人。
職責:確保事故現場交通運輸秩序和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為運送物資設備和疏散人員提供車輛,必要時就近徵用交通工具或實行交通管制。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要求
(一)事故報告
1、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區)政府(管委)或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本轄區內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須按規定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安委辦。其他各有關單位或人員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須即刻報縣人民政府和縣安委辦。
2、縣安委辦接到報告後,要立即通知事故發生行業主管部門,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並提出應參與事故搶險的機構和人員建議名單。
(二)搶險命令的發布和傳達
1、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或接受授權的副總指揮有權發布重特大安全事故緊急搶險命令。
2、縣政府辦和縣安委辦負責將重特大安全事故緊急搶險命令及時準確地傳達到各組組長。
3、各組組長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緊急搶險命令後,要立即通知本組有關責任單位組織人員和物資趕赴現場開展工作。
(三)事故搶險
1、縣級搶險力量進入事故現場前,指揮部應指定鄉鎮政府及派出所保護事故現場,組織配合事故單位疏散現場人員及物資,開展現場搶險和救護工作。
2、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接到本轄區內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報告後,要立即組織機關幹部職工趕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搶險救護工作。
3、各組及有關責任單位接到緊急搶險命令後,應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發生地的搶險設備和人力情況及時確定增援力量。
4、各組在搶險過程中要確保搶險人員安全,不得冒險蠻幹。搶險方案由參與搶險救援單位的技術人員制定後報總指揮批准。
(四)救護及疏散
堅持現場救護與入院治療相結合,救護與疏散以“安全、就近”為原則。
(五)注意事項
1、搶險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密切配合,齊心協力抓好搶險救援工作。
2、各組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匯報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3、總指揮不在時,由常務副總指揮行使職權。常務副總指揮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任命各組組長和增減責任單位。
4、各責任單位的指定負責人外出時由該單位臨時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履行職責。
5、優先保證搶險組和醫療組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注意事故現場的保護,搶險救護中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好標記。
7、縣直有關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所屬行業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報縣安委辦審查後發布。
8、行業主管部門必須隨時了解本行業安全事故搶險設備物資情況,負責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整改,負責有關專家的聯絡,搶險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組織培訓演練等。
9、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安委辦按國家、省、市的規定審查報總指揮審定後,由縣安委辦統一上報。
四、責任追究
如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須按指揮部指令,以最快的速度趕赴事故現場,按各自工作分工開展工作。未及時趕赴現場,延誤搶險和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未認真履行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要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遵義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從嚴從重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