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前言,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

前言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7月28日

習水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落實“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規範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管理和應急救援回響程式,及時、科學、有效地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進一步增強應對礦山安全
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貴州
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遵義市重大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習水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習水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在礦產資源開採活動中發生的礦山事故,主要包括地下開採礦山的採區、井巷和尾礦庫所發生的瓦斯、透水、冒頂、中毒窒息、潰壩等較大及以上事故;露天採石、
采土、采砂礦(場)所發生的爆炸、坍塌、山體滑坡等。
1.4 事件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礦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重大礦山事故(Ⅱ級)、較大礦山事故(Ⅲ級)和一般礦山事故(Ⅳ級)。礦山事故超出
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的,應相應提高礦山事故等級。
1.4.1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礦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礦山事故。
1.4.2 重大礦山事故(Ⅱ級)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礦
山事故。
1.4.3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礦
山事故。
1.4.4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礦山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礦山事故發生後,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應急工作,處置礦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
1.5.2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根據礦山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5.3 分工負責,協同應對。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依靠本行政區域內公安、國土、安監、交通、醫療等救援力量,積極開展轄區內發生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報告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5.4 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安監、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礦山企業要按照法定職責落實礦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可能發生的礦山事故風險,全面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對可能發生的礦山事故,做到準備充分,回響及時。
1.5.5 依靠科技,專兼結合。建設完善礦山安全綜合信息化管理和救援平台體系,加強監測預警、預防工作,充分發揮先進技術裝備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礦山事故應急處置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科學應對礦山事故。
對可能發生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以專職救護隊伍為主,兼職救援隊伍為輔,專兼結合,有效處置。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安全生產的副主任、縣安監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組織礦山安全生產人員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救援技術的培訓,開展礦山安全知識宣傳;負責對接聯繫省、市有關部門和相鄰地區,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鄰地區提出應急支援的請求;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礦山事故應急辦)設在縣安監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安監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成員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根
據工作需要抽調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匯集、上報礦山安全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並提出礦山應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貫徹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的
指示,落實相關部署,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政府、礦山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應急工作;負責編制修訂和管理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指導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對有關新聞稿件進行審核;承擔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縣政府辦(縣政府應急辦)、縣人武部、縣委宣傳部、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衛生藥監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經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氣象局、縣質監局、縣文體廣電旅遊局、縣供電局、縣總工會、縣公安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及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縣政府辦(縣政府應急辦):組織、指揮、協調全縣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具體負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報和處理,負責向省、市有關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及時傳達落實中央、省、市、縣各級領導同志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批示);負責處理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聯絡工作;指揮協調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行動;組織調集礦山救護和醫療救治隊伍、公安幹警、消防幹警、搶險救災物資;組織召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會議。
縣人武部:組織所屬民兵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秩序。
縣安監局:負責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縣礦山事故應急辦職責;監督各鄉鎮(區)、各礦山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排查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全縣應急救援模擬演練;負責協調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牽頭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縣公安局:受理事故報警,並及時向縣政府辦(縣政府應急辦)、縣礦山事故應急辦報告;負責控制災情,根據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動相關警力參與搶險救援,搜救受害人員;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緊急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確保救援道路的暢通,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並協助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縣委宣傳部、縣文體廣電旅遊局:根據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新聞報導,根據負責處置事故的縣級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組織、協調縣內新聞媒體統一發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責任問題的新聞發布、新聞報導要按有關規定報批;負責救援現場新聞記者的組織管理及外來記者的接待和引導工作。
縣經貿局: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調配;負責督促非煤礦山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排查安全隱患,參與非煤礦山及主管行業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縣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並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資料。
縣民政局:負責傷亡人員的撫恤、事故遇難者遺體處理、安撫接待傷亡人員親屬等工作。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參與工傷認定和善後賠償問題的調解處理。
縣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根據災情調撥搶險救災資金,確保資金到位、監管到位、使用到位。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查明山體崩塌、滑坡等重大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影響範圍等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措施。
縣衛生藥監局:組織協調醫療救治隊伍和急救車輛,實施傷員的現場搶救、轉運和後續救治;儲備及補充完善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確保應急所需;負責事故現場衛生防疫;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礦山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的污染區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關環保技術支持,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和方案;及時報送環境污染信息。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縣供電局: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縣總工會:負責協調各鄉鎮(區)政府和礦山企業做好受傷人員及死難家屬的安撫工作。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地面消防工作。組織力量控制現場火情並及時滅火。
縣武警中隊:組織所屬武警力量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秩序。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確保應急救援通信網路暢通,及時提供方便。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民眾安撫安置等各項工作;負責事故善後工作;結合地區實際,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工作。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
2.4.1 現場應急指揮部
礦山事故發生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具體指揮和協調。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
指定。事發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及縣安監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鄉鎮(區)政府或縣安監局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4.2 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部門(單位)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4.3 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執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匯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
制性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2.4.4 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諮詢組等工作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組成。負責協助應急指揮部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及傷員的搜救,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由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開展營救疏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藥監局、縣級衛生醫療機構和事發地鄉鎮衛生醫療機構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實施搶救預案,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並護送重傷人
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
後勤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交通、通訊、供水、供電等行業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由縣公安局與事發地人民政府組成。負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由縣委宣傳部與縣文體廣電旅遊局組成,負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民政、環保、人勞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做好礦山事故善後處理和災後恢復的有關事宜。
專家諮詢組。由縣安監局及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應急處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2.5 專家組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應急回響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和救援措施,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救援結束後,提出防範事故的措施及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監測預警


3.1 監測監控
縣礦山事故應急辦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建立全縣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資料庫,定期完成礦山領域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提交縣人民政府、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指揮部審定後公
布。
安監、經貿等有關職能部門、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礦山事故監測監控的責任主體,負責對全縣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並跟蹤整改情況。
3.2 事故預防
3.2.1 礦山企業事故預防
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
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3.2.2 政府部門事故預防
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縣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安監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預案。
縣、鄉鎮政府和區管委會掌握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保障事發時應急救援的需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礦山單位的監督,認真落實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應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
應急救援演練。
3.3 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 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劃分:根據礦山事故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主體確定:一般預警級別由縣人民政府確定;較大及以上預警級別由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確定。
3.3.2 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後,除因涉及國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確定級別等級的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渠道予以公布。
預警級別由上級政府確定的,除由上級媒體發布預警信息外,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也應通過同級媒體發布相應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為:礦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礦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原因;礦山事故發生的性質、類型;礦山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礦山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與礦山事故有關的其它情況。

信息報告


4.1 報告內容
礦山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以及涉及範圍;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險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繫電話。
4.2 責任主體及時限要求
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現場人員迅速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獲悉事故信息後,應迅速組織搶救,儘快核實災情及人員傷亡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
府和縣有關部門。任何公民、組織可以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舉報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事故發生信息。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習水縣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規定》的要求,於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上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礦山事故應急辦(較大及以上礦山事故應於事發後30分鐘內上報)。
縣政府應急辦、縣礦山事故應急辦接到需要啟動Ⅰ、Ⅱ、Ⅲ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程式的事故報告,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負責人,並通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同時,要按照省、市關於應急信息報送的相關規定要求,於事發後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
如因礦山企業或某一級部門(單位)信息報送時間延誤,上級部門(單位)應在報告中註明事故發生時間和下級部門(單位)信息報告的具體時間,並在最快的時間內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程式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級別。礦山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的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
救援工作。下級預案在上級預案前啟動,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繼續保持啟動狀態。
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礦山事故,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回響。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應對一般礦山事故,啟動Ⅳ級回響。由縣政府組織實施
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向市級有關部門請求給予援助。
5.2 應急處置
5.2.1 先期處置
礦山事故發生後,礦山企業、事發地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縣政府和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礦山事故
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
發生較大及以上礦山事故後,縣人民政府、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調動應急救援力量,趕赴事發現場進行先期處置,並按規定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

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2.2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企業和當地政府應首先組織幹部職工、本地民眾開展自救、互救,並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礦山企業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應充分利用本單位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立即組織本企業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事發地政府應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臨時指揮長,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組織有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負責統一指
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制訂事故的搶險救災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補充救援措施。
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指揮部應組織增援。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指揮部及時調動本區域的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應與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共同開通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5.2.3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救援人員應按相關救護規程規定,做好個體安全防護。專業礦山救護隊應配備自給式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災裝備。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帶與搶救現場相適應
的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濃度、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5.2.4 擴大應急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工作需要,及時啟動區域聯防,增派專家小組和各類應急小分隊,調動必要的物資、設備,支援應急工作。當事故發生區域超出本縣範圍、事故隱患將要波及周邊地區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縣自
身控制能力,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請求市人民政府協調指揮相關地區政府共同參與處置。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本縣各方面資源參與事故處置工作。
5.2.5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確認現場罹難、遇險人員全部搶救出來,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批准啟動預案的指揮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經批准後,宣布應急結束。
5.3 信息發布
一般(Ⅳ級)礦山事故信息發布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較大(Ⅲ級)及以上事故信息的發布,需在省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或經省市有關部門批准後,由縣政府辦會同縣委宣傳部、縣文體廣電旅遊局等部門統一口
徑對外發布。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散布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有關信息和傳言。

後期處置


6.1 調查評估
事故發生後,縣礦山事故應急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在應急回響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事發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應急行動書面總結報告提交縣政府應急辦、縣礦山事故應急辦。縣政府應急辦、縣礦山事故應急辦收集和整理所有的應急記錄、方案、檔案等資料,組織專家
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及完善。
6.2 善後處理
事故現場指揮部善後處理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事故遇難者和傷員的補償、治療和家屬安撫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和物資,做好災後重建工作。
礦山企業應制訂事故善後處理方案,事故現場清理計畫、生產自救恢復計畫、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和方案,以及這些計畫實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報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
備案。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救援隊伍應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搶險救災記錄、圖紙。因救援工作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
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出其他處理。
6.3 保險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鼓勵和提倡礦山企業和職工購買各種商業保險。
礦山事故發生後,有關保險公司應及時派人員進行定損理賠工作。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

應急保障


7.1 通訊與信息保障
縣礦山事故應急辦與各通訊部門建立穩定的通訊聯繫;負責協調保障事故區域通訊、信息網路的暢通;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通訊、信息網路的暢通。
7.2 救援裝備保障
礦山企業負責電纜、局部通風機、導風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災裝備和物資的儲備;各級各部門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
7.3 救援隊伍保障
縣礦山事故應急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調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縣人民政府建立礦山事故應急機構;礦山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
職人員組成的礦山事故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隊伍的小型礦山企業,除建立兼職的救援隊伍外,還應與鄰近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
7.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管理部門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時組織運輸力量,完成運輸任務。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應急救援專家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施救。
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礦山事故後,地方政府及時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訊號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贏得搶險救災時間。
7.5 醫療保障
礦山救援醫療保障以企業所在地的醫院為主。以現有110、120、119、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應迅速報告縣政府應急辦及縣安全監管部門。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調動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礦山企業應負責企業職工的自我救護、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7.6 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治安保障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公安、武警等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7.7 經費保障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處置礦山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7.8 物資保障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資、技術設備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和設備到位。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落實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減少礦山傷亡事
故的發生。及時公布礦山應急預案信息,宣傳解釋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的事故應急意識,提高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8.2 演練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不同性質、規模的礦山事故應急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救援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並加以改進和完善,不斷提高應急
處置能力。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事故綜合演練,應急演練應結合本地實際和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並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主要包括下
列內容: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險;有關搶險設備、物資能否到位;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隱患。
8.3 責任與獎懲
對參加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對在礦山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謊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則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修訂並負責管理,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和完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礦山企業等應參照本預案,制定完善相應預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礦山企業預案體系。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9.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習水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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