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穩定價格總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 組 長:李 凌(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 常務副組長:曾 瑜(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 副組長:陳永清(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一、組織機構,1、成立縣穩定價格總水平工作領導小組,2、領導小組下設6個工作小組,二、責任分工,三、工作措施,四、紀律要求,
一、組織機構
1、成立縣穩定價格總水平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李 凌(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常務副組長:曾 瑜(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陳永清(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袁雲勤(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丁維剛(縣委常委、副縣長)
李 平(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何香中(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苟明利(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楊朝剛(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馮世祥(縣政協副主席)
成 員:冷預春(縣委辦主任)
程 濤(縣政府辦主任)
徐忠華(縣人大財工委主任)
賀勝琴(縣物價局局長)
陳有強(縣交通局局長)
馮澤民(縣經貿局局長)
陳俊熙(縣信訪局局長)
謝學祥(縣糧食局局長)
沈志清(縣城管局局長)
賀 嘉(縣建設局局長)
余長洋(縣公安局局長)
楊 彪(縣農辦主任)
楊貞瑚(縣農業局局長)
陳開國(縣農機局局長)
馮文瓊(縣煤管局局長)
袁吉偉(縣衛生局局長)
金 剛(縣工商局局長)
趙世剛(縣藥監局局長)
羅勤生(縣文體廣電局局長)
馮煥平(縣政協經科委副主任)
王章良(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鐘 文(縣質監局副局長)
焦建紅(縣交警大隊大隊長)
馮沛紅(東皇鎮黨委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物價局,賀勝琴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協調聯繫。
2、領導小組下設6個工作小組
(1)綜合協調組
組 長:曾 瑜
副組長:李 平
成 員:冷預春 程 濤 徐忠華 張 柱 賀勝琴 金 剛 鐘 文 馮沛紅
(2)交通運輸和工業產品質量價格督查組
組 長:楊朝剛
成 員:羅利強 馮文瓊 陳有強 沈志清 晏友華 焦建紅 馮澤民 曲 華
(3)建材價格督查組
組 長:丁維剛
成 員:楊 輝 賀 嘉 王章良
(4)糧油農資價格督查組
組 長:何香中
副組長:馮世祥
成 員:楊登洪 楊 彪 謝學祥 楊貞瑚 陳開國 張紹康
(5)食品藥品質量價格督查組
組 長:苟明利
成 員:趙世剛 袁吉偉
(6)維穩工作組
組 長:袁雲勤
成 員:余長洋 陳俊熙
(7)宣傳報導工作組
組 長:陳永清
成 員:羅勤生 何玉梅
二、責任分工
1、綜合協調組,負責全縣穩定價格總水平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和領導。
2、交通運輸和工業產品質量價格督查組,負責城市計程車、鄉鎮班線車、長途客車等交通運輸價格和液化氣、燃油、煤炭等工業產品價格質量督查,並處理相關的違法漲價行為。負責民生物資運輸綠色通道的開闢和保暢工作。搞好燃油和液化氣的儲備和組織供應。
3、建材價格督查組,負責水泥、石料、鋼筋、磚等建材價格督查和處理相關的違法漲價行為。
4、糧油農資價格督查組,負責糧油、生豬、種子、農藥、化肥、農機具等的價格督查,並處理好相關的違法漲價行為。負責生豬、糧油、農資等的儲備和供應。
5、食品藥品質量價格督查組,負責食品藥品價格和質量的監督檢查,並處理相關的違法漲價行為。
6、維穩工作組負責派員維護各工作組正常開展工作,依法打擊阻礙價格執法、擾亂社會穩定的人和事、接訪等工作。
7、宣傳報導工作組,負責派員參加各組開展工作、宣傳報導,並協助調查取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部門要根據自身工作職責,作好相關的宣傳工作。縣物價局局長要在電視上發表一次電視講話。物價局、城管局要聯合對縣城計程車印貼“計程車價格提示”,將計程車收費標準明確告知乘客。物價局、質監局、工商局要聯合將液化氣銷售價格及核定的標準明確告知廣大消費者。物價局、城管局、質監局、工商局要公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投訴案件。所有投訴案件的辦理和回復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政府在扶持生產發展,改善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採取的措施,引導社會各方面客觀看待市場價格變化。
(二)強化督導檢查。各工作組每周至少大規模、大範圍巡查一次,維穩和宣傳兩個工作組要派員參加,每周五要將本周工作情況書面報縣委、縣人民政府。
(三)嚴處違法違紀行為。各部門要認真履責,對自己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各種阻礙執行公務和惡意報復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要對違紀的幹部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四)開闢綠色通道。交通、公安要保證民生物資的交通運輸及時、通暢。凡是民生物資進入我縣,一律簡化審批程式。相關部門要強化檢疫檢驗和質量監督,確保全全。要認真作好燃油、液化氣、糧油、藥品、農資等重點民生物資調運的應急準備。
(五)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必須親自抓、親自過問、具體負責。抽派的人員必須到崗到位。認真執行“首問負責制”,不許相互推諉。
四、紀律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必須各司其職,認真開展工作,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並取得成效。必須執行政策、嚴守紀律、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工作不到位造成後果的,嚴格按行政問責制追究責任。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嚴肅查處。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依法給予經濟制裁:
1、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商品價格,越權制定、調整價格,提前、拖後執行上級規定的調價措施的。
2、不執行最高限價規定,擅自超越浮動價格幅度的。
3、不明碼標價或採取以次充好、摻假摻雜、短斤欠兩、以假亂真、提級提價、壓級壓價、硬性搭配等手段,變相漲價,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套購零售價格緊俏商品,就地轉手加價出售,或以高於批發價售給經營單位的。
5、違反規定亂加收費或未經審批部門批准自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6、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多開發票或收據加收價款的。
(三)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泄露物價機密,造成損失的。
2、包庇、縱容違反物價政策、紀律或對檢舉揭發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3、阻礙物價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拒絕接受物價檢查的。
4、因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