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習水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習府發[2002]3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類型:通知
習水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範圍,

習水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府各工作部門:
《習水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試 行)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指在實施《習水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和財政預算事業單位人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第三條 醫療補助的範圍: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差額預算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決定是否建立補助醫療保險,其自籌資金可由社保局代為管理。企業單位由單位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根據《遵義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各縣要按照原公費醫療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補助經費”之規定。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縣財政按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工資總額的3%逐步列入財政預算。差額預算單位的費用籌集按照《習水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習府發[2002] 37號)執行,縣財政和單位按6:4的比例分擔。醫療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第五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因病住院,自付費用(全自付費用不列入報銷範圍)每年度超過1000元的部分,按不同年齡段給予補助,45歲以下按40%補助;45歲及其以上按50%補助;退休人員按不同年齡段予以補助:70歲以下按60%補助;70歲以上(含70歲)按70%補助。
(二)經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認定患有癌症、高血壓(二級)、冠心病、腦梗塞、腦溢血後遺症、癲癇、結核病(活動期)、糖尿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症、B肝(干擾素費用)等疾病的,患者在定點醫院或指定定點藥店購買疾病所需的“甲、乙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報銷50%。
第六條 本辦法由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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