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縣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縣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習水縣縣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2014年10月24日

習水縣縣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縣級財政資金管理,完善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上級財政部門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專項事業、專門項目或特定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按資金性質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財政性資金。按預算來源包括:結轉預算、年初預算、調整預算(含中央、省、市、縣專款)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縣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撥款關係的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區)。
第二章 審批原則、程式及許可權
第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年初下達各縣直部門和各鄉鎮(區)部門預算檔案時,抄送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第五條 編制年初預算時,縣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提高預算細化率,儘可能減少二次分配專項資金規模。年初預算已細化至具體部門和項目的專項資金,在下達部門預算時一併下達,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六條 縣直部門和鄉鎮所有資金報告必須採用紙質形式會簽縣級財政部門後自下而上向政府報告,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領導簽字原件辦理資金撥付。
第七條 中央、省、市已指定到縣直主管部門和項目的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指標後直接下達指標到主管部門;需要進行專戶管理的資金撥入縣級財政專戶管理(如:扶貧資金、社保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執行專門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式。縣直主管部門收到中央、省、市專項指標後在申報資金使用計畫時,會同財政部門分管科室擬定使用和分配方案報政府審批,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個項目或單次分配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副縣長審批後執行。
(二)單個項目或單次分配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 未細化需二次分配的專項資金(含中央、省、市、縣專項),由縣直部門提出意見會簽縣級財政部門後報政府審批,按以下程式和許可權辦理:
(一)單個項目或單次分配金額(下同)5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二)單個項目或單次分配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300萬以下的,由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
(三)單個項目或單次分配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由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辦公會通過後報常委會。
第九條 根據習水縣鄉鎮財政體制、園區體制算賬分配的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常務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審批;返鄉鎮、園區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習水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收支核算管理的通知》(習府發〔2014〕43號)提出方案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後執行;非稅收入安排支出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步加強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習府辦發〔2011〕2號)執行。
第三章 追加(減)程式和許可權
第十條 預算追加審批原則。強化預算約束,增強預算剛性,堅持按預算辦事。縣本級年度預算經縣人代會批准後,縣直部門和鄉鎮(區)要嚴格執行人大批准的支出預算。年度中除因政策性增支或經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縣長辦公會確定以及其他特殊事項(如自然災害等)需安排支出外,原則上不辦理追加支出事項。
第十一條 預算追加辦理程式和許可權。縣直部門和鄉鎮(區)在本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確需追加支出的,按照以下渠道和程式辦理:
(一)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在本部門歷年結餘中安排。
(二)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在本部門本年度預算總額中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安排。
(三)由縣級財政部門提出,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在縣本級年度調整預算(超收)中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1、政策性增支,由部門提出申請,縣財政局審定,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2、非政策性項目增支,由部門商縣財政局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3、100萬元以下的,由縣長審批。100萬元(含)以上的,由縣長辦公會審批。
4、需要動用預備費等的,由縣財政局提出方案報縣政府研究。
(四)在次年部門預算中安排。
(五)未經預算追加程式審批,涉及經費安排的會議紀要、檔案等,一律不能作為預算追加安排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預算追減辦理程式。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對年度中預算執行進度不好、績效考評不達標等專項資金進行考核,對確需追減預算的項目,商縣直部門後提出核減意見,報縣長審批後核減當年預算;同時,抄報分管副縣長,並視具體情況調整次年的專項預算。
第十三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餘,縣財政局應當及時收回和調整支出結構形成方案抄送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報縣長審批。
第十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每個季度結束後負責將省、市縣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分類分塊地向縣長辦公會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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