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書名:習水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
2014年12月12日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 11號),設立習水縣發展和改革局,為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調整的職責
(一)將原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局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二)將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縣扶貧生態移民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縣水庫和生態移民局。
(三)將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組織協調編制全縣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和資金投向、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相關政策、措施、建議,銜接平衡各種資金來源,包括國家、省、市、縣內專項建設資金;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基本建設項目;負責投資項目庫的編制及相關統計上報工作。
(四)承擔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指導、協調鎮(鄉)及部門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調整意見;負責各類投資項目庫的編制、錄入及相關統計的上報;負責中央、省、市和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負責提供國家投資項目相關服務。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
(六)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協調全縣石漠化治理規劃和實施以工代賑項目。
(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族等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八)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統籌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九)承擔縣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對全縣節能減排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實施檢查;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負責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監察執法有關工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
(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價格法規,執行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巨觀管理措施,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按照許可權規定管理行政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負責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年審制度,依法對國家列入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予以管理;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在本縣執行的指導價、政府定價。
(十一)負責全縣價格預測,監測和監審,組織對工農業產品及收費的成本調查工作,開展價格信息,成本調查服務;負責對放開商品價格進行規範和引導。
(十二)負責地區、部門、行業間的價格銜接;協調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爭議;負責全縣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及收費違法行為。
(十三)管理全縣價格鑑證、評估工作;對全縣公、檢、法等機關行政執行的涉案物品實施價格鑑證,對有形、無形資產的價格評估。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發改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文秘、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工資、社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管理、機關人口和計畫生育、黨風廉政建設、日常接待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規劃股
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中長期規劃,研究分析全縣經濟發展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進行經濟運行監測、預測,提出巨觀調控對策建議;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和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
(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股
分析研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及巨觀調控政策,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投資管理有關政策;監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審批和上報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並組織項目申報,向金融機構推薦貸款項目;組織實施城鎮化發展規劃及重點項目建設;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編制和儲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對國家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農村經濟發展股(縣石漠化綜合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參與擬訂土地政策實施辦法;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指導區域經濟協作;擬訂扶助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並協調實施;參與協調扶貧開發工作,承擔對口幫扶相關工作;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態勢,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監測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態勢,跟蹤研判趨勢性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縣石漠化綜合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農業、交通、林業、水利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股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問題,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提出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六)產業發展股
統籌協調工業經濟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合作規劃;研究擬訂服全縣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服務業形勢分析、監測、預測工作;收集、整理經濟貿易、高技術等產業發展資金利用等有關信息;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和辦法措施,編制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能源、裝備製造、服務業等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工作。
(七)社會事業股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協調文化、旅遊、教育、衛生計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社會事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工作。
(八)收費和價格管理股(成本監審隊)
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商品收費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價格,負責全縣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對放開商品價格進行規範和引導;按照許可權對重要農副產品規定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協調處理價格爭議。承擔行政、事業、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年審工作。負責重要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組織開展農本調查工作。
(九)價格監督檢查股(價格監測調控科)
依法組織、指導、實施全縣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及不正當價格行為;健全對價格違法的舉報和落實制度;推行明碼標價;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哄抬物價、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和非常時期市場價格的波動情況進行調查、預警和分析;對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影響進行跟蹤和反饋;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協調製度,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參與制定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參與市場流通體制改革和重要生產資料市場、要素市場農貿市場的協調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1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它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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