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欺詐
  • 外文名: price of fraud
  • 觸犯法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 別稱:欺騙性價格表示
  • 全稱:價格欺詐行為
  • 實行時間:2002年1月1日
簡介,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解讀三,知識簡介,構成行為,表現形式,法律責任,

簡介

英文:price fraud
價格欺詐意見
近日,針對當前商家虛假優惠折價的促銷行為,國家發改委出台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解釋意見明確規定,抬價打折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該《規定》以於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解讀

解讀一

:促銷“原價”應為本次降價前七日內最低售價
一件衣服去年售價300元,之間最低售價100元,現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銷時寫上“原價300元,現價80元”,這種行為今後將視為價格欺詐,“原價”是指本次降價前7天內銷售的最低價格,所以“原價”應為100元。筆者從我市發改委獲悉,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新解釋意見出台並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否則就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據介紹,以前“原價”的定義僅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的交易票據的價格,而沒有具體時間規定,這讓商家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這次卻限定了“7日”的時間限制,能有效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因為在檢查時商家必須提供有效的真實的交易數據。
另外,新的解釋意見還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解讀二

:標價欺騙消費者沒成交也算欺詐
市民在一些購物過程中,明明發現商場的標價形式有欺騙之嫌,但是投訴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難得到處罰,因為沒有發生交易行為。國家發改委新的解釋意見表示,“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該行為不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而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不如實標示的,也屬於價格欺詐行為。商家採取返還有價贈券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同樣屬於價格欺詐。以往物價部門在進行價格檢查時,常常發現商家用“大字小字”、虛假廣告或者用未標明單位的數字等來誘導消費者,但如果消費者不消費,沒有交易票據,物價部門就無法進行處罰。

解讀三

:原價不能隨便標,七日之內才有效
而在“跳樓價”、“揮淚大甩賣”的促銷活動中,“原價”與“現價”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誘消費者購買的一個慣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將一兩年前的“原價”拿出來與“現價”對比,其實“原價”已經降了好幾次了,這種行為在服裝上最突出。新的解釋意見表示,“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而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屬於“虛假優惠折價”。
而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同樣,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最後,價格主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當上述情況發生後,侵害到您的權益時,請您撥打價格舉報電話12358或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知識簡介

構成行為

價格欺詐的13種行為
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表現形式

價格欺詐的10種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的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
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並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義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
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採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餚的價格高於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隻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
4、虛誇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於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
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鬆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
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後,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採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
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
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後並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優酪乳,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優酪乳,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後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櫃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 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法律責任

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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