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04.1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4.15
- 實施時間:1994.04.15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大連市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從事商品經營或經營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物價部門應在上級物價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做好價格管理、監督工作,並應組織所屬物價檢查機關依法查處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等價格違法行為。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物價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並有權舉報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以短尺少稱、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混亂規格、降低質量、冒充名牌等手段制定欺騙性價格;
(二)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手段推銷商品或服務;
(三)混淆市場價格信息、哄騙用戶或消費者;
(四)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明碼標價或標價牌、標價簽內容不實;
(五)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推銷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價格壟斷行為:
(一)非法控制、操縱某一行業(類)商品和服務價格;
(二)以擊垮對手、獨占市場為目的低價傾銷商品;
(三)利用行業優勢強行附加條件,變相提高價格;
(四)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強行服務;
(五)囤積居奇,促使或誘發某一商品價格上漲。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牟取暴利行為:
(一)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行為獲取的非法利潤;
(二)經營不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價格,超過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獲取的非法利潤;
(三)經營某一市場調節價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價格,在社會平均成本或者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類型商品的一般價格(一般差價率、一般利潤率)水平基礎上,超過合理幅度,獲取的非法利潤。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八條所稱的同一地區,是指同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同一時間,是指在各類商品時令相應的季節內,或另有規定的時間內;同一檔次,是指按經營場所設施、服務質量、單價高低等確定的檔次和等級相同或者相近;同類型商品,是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種類;合理幅度,是指商品或服務在一般市場價格(一般差價率、一般利潤率)水平的基礎上,所允許上浮的百分比,由物價部門認定,定期公布。
第十條 物價部門對合理幅度的認定,應當取決於商品與人民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單價高低,並應全面反映社會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
第十一條 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應有核算價格的成本資料,建立健全商品價格台帳,自覺接受監督,如實向物價部門提供成本資料和價格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物價部門的檢查機關,在依法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牟取暴利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牟取暴利有關的協定、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對被投訴、舉報的經營者提供不出進貨成本及定價資料的,予以裁決認定。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價格欺詐行為之一的,所獲非法所得,能退還給消費者的,退還給消費者,不能退還或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屬於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價格壟斷行為之一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屬於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價格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屬於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牟取暴利的行為,沒收其所獲取的暴利,並按暴利額的1至10倍處以罰款;
(五)對無進貨發票、無成本核算資料,未按規定建立物價台帳和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隨意要價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按上款實施罰沒款處罰的當事人拒絕罰沒款或轉移財物的,由物價檢查機關通知其開戶的金融機構凍結帳戶,沒有銀行帳戶或帳戶上沒有資金的,可沒收其相應價值的實物,變賣抵繳罰沒款。
第十四條 凡有本規定第七條價格壟斷、第八條第(三)項牟取暴利行為之一,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物價檢查機關在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應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工商法規予以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建議有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物價檢查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財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申請複議。
第十七條 大連市物價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若干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