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習水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獻:習水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 文獻制定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1日
  • 頒布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習水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縣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國家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發改、建設、財政、交通、水利、扶貧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發改及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國家建設項目計畫抄送審計機關。
第四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經濟活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第五條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審計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對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或者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審計內容及重點。
第六條 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契約中應註明審計監督的內容,明確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造價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撥款一般不得超過80%。未經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七條 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實施跟蹤審計。
實施跟蹤審計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提前介入,全程監督。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補充契約內容、設計或工程變更、現場簽證、隱蔽工程驗收等重大事項,建設單位事前必須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參與監督。
第八條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由審計機關或者審計機關依法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建設單位不得自行聯繫、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的指導、監督。受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具有與審計項目相應的法定資質。
接受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出具審計報告,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應當予以撤消,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在社會審計組織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違法和重大違紀事項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重新立項進行審計。
接受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弄虛作假、隱瞞審計中發現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暫停其審計任務,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審計機關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按照下列途徑解決,並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一) 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
(二) 在建設項目成本中列支;
(三) 在審計核減額中按5%安排解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月內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在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前應當編制出項目竣工決算及其完整的相關資料。
採取拒絕、拖延、隱瞞等手段,不按規定期限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和通報。妨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法或嚴重違紀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審計機關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時限的,審計機關應及時將延長理由等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未經竣工決算審計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的,審計機關予以通報,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涉及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其他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落實,並將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習水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施行過程中的問題由習水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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