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農牧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農牧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農牧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
2014年12月12日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要求,設立習水縣農牧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經濟貿易局(縣煤炭管理局、縣商務局)承擔的牲畜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農牧局。
(三)將縣農牧局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草原登記職責劃入縣國土資源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鄉鎮企業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組織起草農牧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實施辦法的擬訂;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承擔農業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牽頭開展全縣農業農村工作考核,參與農口部門考核;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協調及相關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土地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負責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牧漁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高,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四)承擔農業、畜牧業、漁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負責實施“菜籃子”工程;指導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示範園區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牧業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管理,組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申報認定;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審核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魚苗、魚種、草種、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許可及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農用船、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機安全監理、農機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農機牌證管理工作。
(七)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動植物防疫工作,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協調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工作;承擔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魚苗、魚種、草種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等檢疫及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飼料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統計和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物資儲備和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災害物資儲備;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牧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承擔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管理工作。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負責農牧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牧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牧業先進技術;負責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一)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農民技術教育培訓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全縣農牧業行業技術工作等級考核評審工作;負責農牧漁業、農機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和初評工作。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農業資源調查、監測及評價,指導農用地、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監測及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保護基本農田;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利益;行使漁船、農用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植物能源、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負責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發展情況和農機安全監督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促進農機化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組織落實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農機經營市場行業管理;負責農機維修市場監督管理;指導農機產品供應服務、適應性試驗評估和鑑定工作;負責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管理和對農機操作、維修、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發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農機化工作的綜合性文稿;負責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技術檢驗、牌證管理、駕駛及操作人員的考核、牌證核發、道路以外農田場院等場所的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認定和調解處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情況的統計、反饋;負責農業機械的報廢更新工作;負責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演示和推廣;負責農業機械用油的需求預測,參與農用油料的供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農機用油網路建設、經營活動和農機節油工作。
(十五)擬訂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工作;提出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和引導農民創業就業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發展觀光旅遊農業、鄉村旅遊、農產品流通、農村商業、運輸、餐飲、中介服務等農村第三產業發展;指導農村二、三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承擔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工作。
(十六)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農村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與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七)承辦農牧業涉外事務和招商引資工作。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編制農牧業招商引資項目,管理農牧業招商引資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牧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處理縣局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統戰、宣傳、政務公開、聯絡、信息服務、職工考勤、效能建設、目標績效管理、綜合協調、督導檢查、人口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車輛、辦公用房、家屬院落、環境衛生、公共財產、外事接待等後勤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人才隊伍建設、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負責農民培訓教育、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負責工人崗位考核及技術等級升級人員審核報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總結並宣傳農業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老齡、幫教、婦女兒童保護、關心下一代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協調開展創建衛生縣城、雙擁模範縣城、園林綠化模範縣城等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信訪交辦事項;負責農牧局機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區域安全管理工作和職工食堂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審計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農牧業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承擔農牧業法制建設、農牧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農牧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法規諮詢、案件審理、行政複議、應訴、聽證、權屬糾紛調處及仲裁工作,指導全縣農牧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農牧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農牧業執法機構執法文書審核工作;指導農牧漁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政策性和綜合性調研,審核綜合性、政策性檔案;制定農牧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並承擔有關新聞發布、涉法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禁毒、平安村寨(院落)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專項審計調查和內部經濟制度執行情況督查;協調配合行業審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農牧業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政府採購、財產、資產和房產管理與監督工作;指導農牧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協助辦公室承擔外事接待、職工食堂管理、機關環境衛生管理等後勤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規劃發展股。負責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擬訂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投資項目和投資規模,擬訂農牧業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等的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提出縣級支農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使用;負責相關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負責協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引導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負責農牧業各產業重點項目的綜合平衡、申報審核,提出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資源區劃與規劃工作,開展農業資源調查、監測及評價;組織協調農牧業重大項目申報、論證;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農牧業節能減排工作。
負責農牧漁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基本農田建設、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建設、農產品加工企業重大項目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種植業生產和糧油作物、經濟作物基地(農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參與農牧漁業重大項目規劃、論證、申報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等項目實施工作;負責農牧漁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股。負責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的收集、管理、發布和信息服務工作;指導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農牧局入口網站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農產品物流發展、行銷、促銷規劃,提出促進農牧漁業產品流通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編制農牧業招商引資項目,管理農牧業招商引資工作;組織開展大宗農產品經貿洽談、展覽推介活動;負責市場信息調查研究工作;負責農業農村情況信息日常聯繫和報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 種植業發展股。擬訂種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生產發展和良種、糧食補貼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擬訂糧油和經濟作物(蔬菜、水果、中藥材、糖料、草本花卉、食用菌等)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和經濟作物生產合理布局和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負責外來物種管理;承辦耕地保護、改良和補償工作;負責種植業生產和糧油救災工作;負責救災備荒種子的採購、儲備和調撥;依法開展肥料、糧油作物種子、經濟作物種子、種苗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糧油優質高產示範工程建設;負責組織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各種糾紛的調查、鑑定和調解處理;負責種植業的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工作;組織種植業重大項目申報、論證,參與種植業重大項目實施工作;負責組織起草種植業綜合性文稿。
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控體系建設和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農業植物病蟲害監測預警、防疫檢疫工作,承擔全縣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農藥藥政管理,依法開展農藥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災害物資儲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農村經濟經營管理股(縣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發展和管理工作。承擔縣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經營管理工作;組織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和龍頭企業監測、管理、評審工作;負責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批工作;搞好“菜籃子”工程實施;指導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示範園區建設;擬訂農業品牌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監督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村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縣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工作;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建設;指導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參與農民文化體育、農村計畫生育“三結合”、機關定點幫扶等工作;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農村能源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植物能源、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用地、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生態環境監測、基本農田保護區環境質量監測,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農產品加工管理股。負責擬訂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工作;提出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和引導農民創業就業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發展休閒觀光旅遊農業、鄉村旅遊、農產品流通、農村商業、運輸、餐飲、中介服務等農村二、三產業;指導農村二、三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參與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組織起草發展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文稿。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承辦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負責農業標準體系、檢驗監測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申報;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管理;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產地認證、產品認證申報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及農產品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畜牧業股。擬訂畜牧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畜牧業補貼政策;負責畜牧業生產基地、種畜禽場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畜牧業區域布局、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工作;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種畜禽生產技術諮詢推廣工作;負責畜牧業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工作;組織畜牧行業重大項目申報、論證,參與畜牧業重大項目實施工作;參與畜牧業重大科研成果的鑑定;參與畜禽品種遺傳資源保護、規劃和種畜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畜牧業技術標準,指導開展畜牧業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引進和推廣人工種植牧草,開展飼草、飼料生產和推廣套用,草地與飼草飼料的資源調查、動態監測;承擔飼料工業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飼料生產企業申報登記、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審核工作;參與指導畜禽產品產銷一體化和畜產品的流通、加工工作;負責組織起草畜牧業綜合性文稿;負責基層畜牧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畜牧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物防疫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指導全縣動物防疫工作,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協調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工作;承擔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魚苗、魚種、草種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等檢疫檢驗及審批工作;組織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工作。
負責全縣動物防疫、檢疫、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執業獸醫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診療、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證許可,依法開展獸藥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獸藥生產、經營以及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牲畜屠宰廠(場)監管工作;負責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動物防疫、檢疫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獸醫項目的編制、審查、申報並組織實施;承擔獸醫調查研究、數據統計、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工作;承擔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重大動物疫病物資儲備,組織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組織起草獸醫和防疫綜合性文稿;負責鄉鎮畜牧獸醫站防疫、檢疫、獸醫人員技能達標認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漁業管理股。擬訂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及合理布局,提出漁業投資計畫建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的審核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漁業資源的人工增殖;負責水域漁業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漁業防災減災及事故處置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休漁措施的落實;負責查處違反漁業生產秩序和破壞漁業資源的各類違法行為;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處理漁事糾紛;負責起草漁業工作的綜合性文稿;搞好漁業(水產技術推廣)的調查研究、數據統計和發布工作,指導赤水河(習水段)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維護漁業安全,指導水生動物疫病防治、水生動物疫情測報、水生動物及產品檢疫;負責漁業船舶和農用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行使漁船、農(自)用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股。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農機化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促進農機化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組織落實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農機經營市場行業管理;負責農機維修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指導農機產品供應服務、適應性試驗評估和鑑定工作;負責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管理和對農機操作、維修、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發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用油的需求預測,參與農用油料的供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農機用油網路建設、經營活動和農機節油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農機化工作的綜合性文稿;搞好農業機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農機安全生產措施辦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技術檢驗、牌證管理、駕駛及操作人員的考核、核發牌證、道路以外農田場院等場所的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拖拉機、變型拖拉機年度檢驗;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認定和調解處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情況的統計、反饋;負責農業機械的報廢更新工作;搞好農機安全監理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起草有關農機安全管理的綜合性文稿;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農牧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1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將縣經濟貿易局(縣商務局)所屬牲畜屠宰稽查職責劃入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增加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能,仍為縣農牧局所屬副科事業單位,經費列入財政全額預算管理,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內設執法一中隊、執法二中隊、執法三中隊,各設中隊長1名。
(二)習水縣農牧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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