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中共習水縣紀委、習水縣監察局關於狠剎大操大辦酒席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現將《中共習水縣紀委、習水縣監察局關於狠剎大操大辦酒席風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及時向廣大幹部職工傳達貫徹,並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轉發《中共習水縣紀委、習水縣監察局關於狠剎大操大辦酒席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轉發單位: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
  • 轉發時間:2007年11月30日
  • 規定條數:十條
各鎮鄉(區)黨(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縣委各部門,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人武部,各人民團體,省、市駐習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11月30日
中共習水縣紀委、習水縣監察局關於狠剎大操大辦酒席風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堅決剎住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的不正之風,規範幹部廉潔自律行為,切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整個社會風氣的明顯好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省、市關於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共遵義市紀委、市監察局《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及其黨員、幹部、職工,以及各級各部門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黨員、幹部、職工不得在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建房、喬遷、開業、生日、升學、升遷、當兵、滿月等喜慶事宜中操辦或以其它形式變相操辦酒席收受禮金。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大操大辦藉機斂財,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舉辦有關慶典活動須向縣委、政府申報審批,不得以各種建設工程項目奠基、落成等名義,請客送禮,收受禮品禮金,進行大操大辦。凡違反規定的,給予其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條 提倡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嚴禁黨員、幹部、職工利用婚喪嫁娶大操大辦藉機斂財或搞封建迷信活動。
(一)操辦婚事,實行“事前申報、事後回復、民眾監督”制度。縣級領導幹部、鄉科級領導幹部和縣直各單位黨員、幹部、職工向縣紀委廉政室申報;各鄉鎮(區)所轄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幹部、職工向所在鄉鎮(區)紀委(紀工委)申報;企業領導幹部、職工向企業所在地紀檢監察機關申報。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和黨內警告處分。
操辦婚事嚴禁在機關院落、街道、學校、家屬區、公路旁等公共場所搭棚建灶。違反規定的,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黨內警告以上處分。婚事操辦完後,當事人須在15日內向紀檢監察機關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不按規定報告情況的,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
(二)操辦喪事,本著節約的原則,按照殯葬改革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除給予當事人黨政紀處分外,同時處以廉政責任金。影響較大,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沒收全部禮金,並處廉政責任金5000元。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沒收全部禮金,並處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廉政責任金各1000元。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處廉政責任金2000元。
第七條 嚴禁黨員、幹部、職工參與違規辦酒活動,如違反規定,一經查實,屬領導幹部的處廉政責任金1000元,一般黨員、幹部、職工處廉政責任金500元,並作出書面檢查,給予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多次參與的,加倍處以廉政責任金,並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八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縣級領導幹部、鄉科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制止大操大辦的各項規定。
(二)各級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對本地、本單位制止大操大辦負總責。凡單位黨員、幹部、職工違反本規定大操大辦的,由單位黨政領導負責兌現廉政責任金,事後10日內交縣紀委、監察局,並按管理許可權及時追究和處分違規人員,處理情況及時報縣紀委、監察局。對逾期不交廉政責任金的,按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處分。對初次違反的,給予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談話誡勉,取消單位當年評先選優資格,操辦人及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年度考核一律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檔次,並取消當年年終獎金,一年內不得晉級晉職。連續出現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外,給予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反本規定,夫妻雙方是黨員、幹部、職工的,以職級高的一方處分;只有一方是黨員、幹部、職工的,以黨員、幹部、職工一方處分;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共同操辦,是黨員、幹部、職工的,一併處分。黨員、幹部、職工直系親屬違規辦酒的,由本人負責勸阻,造成後果的,以違規辦酒論處。
(四)縣屬部門垂直管理的基層站(所)及其黨員、幹部、職工違反本規定的,由縣屬部門負責處理。省、市垂直管理部門及其黨員、幹部、職工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紀委、監察局商其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組織處理。單位不得參與文明單位評比,綜治考核為不合格。
(五)執紀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對徇私舞弊、工作失職的,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附則
(一)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廣大幹部民眾要加強對制止大操大辦工作的監督,並及時舉報。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元-1000元。
(二)廉政責任金統一由縣紀委、監察局收繳縣財政。(三)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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