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撫順市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暫行辦法》在1992.01.0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1.01
  • 實施時間:1992.01.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獎勵的激勵作用,鼓勵工作人員奮發向上,創造性地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工作人員的獎勵。
第三條 獎勵工作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堅持按績授獎、獎不虛施和同一事跡不重複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的人事部門是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內工作人員的獎勵工作。
第五條 凡是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作人員,應予獎勵:
(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足本職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忠於職守,鑽研業務,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效率高,服務質量好,完成工作目標,年度考核優秀的;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事跡突出,被民眾奉為楷模的;
(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問題,並有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工作中尊重科學,勇於改革,大膽創新,在開創本部門或本單位工作新局面中有顯著貢獻的;
(五)在制定或執行計畫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集體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成果顯著的;
(六)在防止重大事故,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同失職或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有突出貢獻的;
(七)執行某項重大或特殊任務有顯著功績的;
(八)在某項國際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或利益,或在某項全國、全省性活動中為我市爭得榮譽的;
(九)主動放棄城市優越條件,到艱苦地方工作或在支援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以及幫助老、少、邊、窮地區脫貧致富的,在承包、租賃、領辦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實業中成績顯著的;
(十)其他方面事跡突出的。
第六條 獎勵種類分為先進工作者、記功、記大功、升級、升職、獎金或獎品、通令嘉獎七種。先進工作者為定期獎勵,記功、記大功、升職、通令嘉獎為隨時獎勵,升級、獎金或獎品為附加獎。
第七條 各種獎勵的使用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一項或幾項獎勵條件的,可評為單位先進工作者,成績顯著的,可評為市、縣、區直機關先進工作者;連續三年被評為市、縣、區直機關先進工作者並有特殊貢獻的,可評為市、縣、區先進工作者(相當於同級勞動模範)。被評為市、縣、區直機關或市、縣、區先進工作者,並具備任職條件的,根據需要,可以晉升為相應行政職務或授予行政非領導職務的獎勵。
(二)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中的一項或幾項獎勵條件的,可給予記功;成績突出的,可給予記大功;成績特別突出,在全國或較大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可給予通令嘉獎。
(三)升級、獎金或獎品等種類一般不單獨使用,可以和先進工作者、記功、記大功、升職、通令嘉獎等獎勵合併使用。被授予升級獎勵的,不再發給獎金或獎品。
被授予隨時獎勵的工作人員,可參加高於其受獎種類的定期獎勵的評選。
第八條 定期獎勵應結合年度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總評和幹部年度考核工作進行,隨時獎勵應在事件發生兩個月內申報。各種獎勵應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單位先進工作者,由單位自選審批。
(二)市、縣、區直機關先進工作者,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批。
(三)市、縣、區先進工作者,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四)記功、記大功、升級、升職和通令嘉獎,由工作單位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其中:記功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批,記大功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升級的報市人事局審批,升職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通令嘉獎的按規定報省政府審批。
(五)領導幹部被授予各種獎勵,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九條 凡報政府審批的獎勵種類,一律送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條 受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民主評議、組織考核、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後,填寫《撫順市獎勵審批表》,附事跡材料,按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獎勵審批機關應及時審批或下達批覆檔案,呈報機關按到批文後,應通過一定形式在民眾中公布,同時將《撫順市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被授予各種獎勵的工作人員,由授獎機關發給市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
第十三條 獎勵經費按工作人員每人每年五元標準從行政經費中提取。
第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另設獎勵種類,提高獎勵標準。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頒布的《撫順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獎勵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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