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視窗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務公開,規範政務服務活動,最佳化投資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貴州省行政服務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黔監發〔2006〕15號)和遵義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陽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視窗管理辦法(試行)
  • 時間:2009年11月16日
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服務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服務工作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廉潔、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對政務服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為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服務的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對進入政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運轉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
(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聯辦件進行組織協調;
(三)對政務中心視窗的設立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部門和視窗工作人員進行管理考核;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中心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六)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縣直部門凡是有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務中心集中辦理,並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務中心設定獨立的視窗。
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少或者發生次數少的部門經政務中心審核,並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在政務中心設立綜合視窗。
縣直、垂直管理部門設立的各類專門辦事大廳接受縣政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協調和監督,定期向政務中心報送有關工作情況。
第七條 把政務中心視窗建設成為聯繫基層和民眾、改進機關作風、培養鍛鍊後備幹部的重要場所。各入駐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態度好、綜合形象佳的幹部到政務中心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一年內不得更換。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行文進行調配,由政務中心和進駐部門雙重管理。視窗人員的考核,由政務中心負責。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
第八條 政務中心推行電子政務,在網站上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的相關內容。並實現辦事視窗與入駐部門區域網路的聯接,提高辦事效率,方便辦事民眾。
第九條 政務中心視窗實施行政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費用由設在政務中心的銀行結算視窗統一收取,所收資金直接繳入同級財政國庫或財政專戶。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條 各入駐部門應當向政務中心派駐視窗人員和後備人員,並向視窗人員進行書面授權。視窗人員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政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後備人員負責視窗人員離崗時頂崗。
第十一條 辦理政務服務的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入駐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並將申請書格式文本以及其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文本在政務中心網站上全文公布,允許公眾免費下載。
第十二條 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各部門的入駐視窗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部門視窗專用章的《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門的視窗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並向申請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第十四條 同一個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第一個接件部門為主辦部門,其他部門為協辦部門;
(二)協辦部門分別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
(三)主辦部門匯總各協辦部門審核意見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四)主辦部門承擔送達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的,由視窗人員當場辦結。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和現場勘查的,入駐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和勘查,按期辦結。
入駐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部門視窗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上說明理由。許可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後,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以公告和在政府網站上發布等形式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按政務中心建設的要求,在保障政務中心運行經費的基礎上加大專項經費的投入。
第十八條 規範行政審批和服務項目管理。
(一)法制、政務中心、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認真清理、審核進入政務中心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確保其合法性,並將清理情況進行公布。
(二)縣直部門的所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必須納入政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有特殊情況不宜進入政務中心的,部門要在徵求政務中心意見後,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三)對納入政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部門一律不得再在原單位受理、辦理,也不得擅自將入駐項目從政務中心撤離。
(四)納入政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制定辦事指南,實行項目名稱、審批依據、審批程式、申請條件、申報材料、收費依據及標準、辦理時限、辦件類型“八公開”。凡規定為即辦件的,必須當場辦結。
第十九條 加強對入駐部門的管理。
(一)入駐部門主要領導作為政務中心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視窗建設,及時解決視窗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將行政審批職能調整為一個內設機構,成建制進駐政務中心,使行政審批的重心和實體性職權向視窗轉移,增強視窗辦事能力。
(三)有針對性地制訂和完善本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流程等運轉機制,分解落實辦理流程和時限。
(四)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時限,屬於本機關許可權範圍內辦理的事項,應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五)入駐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服務項目,都要進駐政務中心。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直接在政務中心銀行視窗繳納。禁止一切亂收費、搭車收費、多頭收費。
(六)入駐部門的分管領導應當經常到視窗檢查、指導工作,處理視窗的相關事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監察局應當在縣政務中心設立監察室並派駐工作人員,加強對各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監察室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紀律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政務中心視窗受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服務項目申請的同時,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請的;
(二)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法定條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條件或者附加有償諮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的;
(三)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等依法應收取的費用,未按規定由政務中心收費視窗統一收取的;
(四)在受理或者辦理行政服務事項過程中出現吃、拿、卡、要或者搭車收費、變相收費、超標準收費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視窗部門搞形式主義、走過場、授權不力、辦事效率低下的;
(六)擅自將入駐項目和視窗人員撤出政務中心的;
(七)由於工作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目標督查部門要會同政務中心抓好政務服務建設,將政務服務工作列入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和重點督辦事項,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要加大對政務服務工作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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