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習水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辦事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方便服務對象,減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確保政務中心正常、有序運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貴州省行政服務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政務中心受理、辦理的所有辦事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政務中心應本著規範、便民、廉潔、高效的原則,打造縣人民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一站式”集中辦事的統一平台。
第二章 辦事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辦事項目,是指經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各項行政許可、非許可行政審批、便民服務項目等由全縣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的事項。
未報經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審定並報縣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項,各單位不得擅自受理。
第五條 所有辦事項目要全部進入政務中心受理、辦理。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原單位受理辦事項目。
第六條 辦事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各視窗單位依法設立、取消或部門間調整、變更辦事項目,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申報,經審定公布後實施。
第七條 辦事項目確定、調整、變更,相關視窗單位應及時制定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式和制度,並根據情況授予政務中心視窗及工作人員相應的辦理許可權。
第八條 各單位對所有辦事項目,必須按照“合法、快捷、便民、配套”的原則制定辦事指南:
(一)辦事指南應包括項目名稱、法定依據、辦理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法定時限和承諾時限)、辦件類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二)申報材料應包括項目辦理過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據,不得另行要求申報人提供辦事指南中沒有規定的材料。
(三)辦事程式的設定應包括項目辦理的全部過程。除現場勘察之類的情況外,不得要求項目申請人參與項目的審批過程。
(四)承諾時限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根據項目辦理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縮減。
第三章 辦件管理
第九條 政務中心辦事視窗必須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登記,將相關信息錄入電腦系統。登記時分為準予受理、不予受理和暫緩受理三種情況。
(一)準予受理的辦事項目要當即列印受理通知書。
(二)決定不予受理的,視窗單位工作人員要列印不予受理通知書。屬不適合申請要求的,要說明理由;屬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所有材料。
(三)辦事視窗暫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先收件,列印暫緩受理通知書,並在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審查後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並按本條前兩項的情況區別辦理。
第十條 準予受理的事項的辦件類型分為即辦件、承諾件、報批件和聯辦件四種類型進行管理。各辦事項目所屬類型要在辦事指南上予以註明。
(一)即辦件是指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屬辦事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
(二)承諾件是指服務對象提出的申請事項,需經審核、現場踏勘等,不能當場辦結的。
(三)聯辦件是指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列為部門聯合辦理的事項。
(四)報批件是指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需經本級審查同意後轉報上級審批的。
第十一條 即辦件的辦理 :
即辦件必須即收即辦。即辦件可不再列印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承諾件的辦理:
(一) 承諾件收件後,應及時將數據輸入電腦系統,並列印《習水縣政務服務中心承諾件受理通知書》,一式兩聯。其中第一聯交申請人,第二聯存視窗。
(二) 承諾件辦理過程中,需現場勘察的,由視窗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並商定時間,告知準備事項;需申請人補正材料或說明情況的,由視窗工作人員書面一次性告知有關情況,待申請人將有關資料補齊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辦理時限。
(三) 承諾件審查辦理完結後,準予辦理的,通知申請人到政務中心視窗取件。不予批准的,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並告知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 聯辦件的辦理:
(一) 聯辦件的申請由牽頭單位的視窗受理。
(二) 受理聯辦件後,應及時將數據輸入到電腦系統,並列印《習水縣政務服務中心聯辦件受理通知書》,一式多聯。其中第一聯交申請人,第二聯存本單位視窗,第三聯送政務中心投訴督查科,其餘根據聯辦單位的多少分別送聯辦單位視窗各一聯。
(三) 根據聯辦件的具體內容,聯辦件所涉及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聯辦件總體辦理時限從受理之日起計時。牽頭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送達有關視窗。
(四) 各有關視窗收到聯辦通知後,按承諾件的方式進行辦理,但所有需告知申請人的事項由牽頭單位統一轉告。
(五)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有關聯辦事項由政務中心專門制定辦理流程和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報批件的辦理:
(一)受理報批件後,視窗工作人員要列印《習水縣政務中心報批件受理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交申請人,第二聯存視窗。
(二)報批件在本級的辦理過程按承諾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級辦件完結,不同意上報審批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和法律救濟途徑;準予上報上級部門的,應列印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上報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執行首問負責制。各視窗單位受理的各類事項,由受理人員負責跟蹤辦理直至完結。
第十六條 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凡是視窗和中心工作人員書面回復或告知任何事項,必須一次性向服務對象告知能否辦理、材料是否完整、齊全;條件不符或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要求、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執行限時辦結制。凡是政務中心視窗受理的各類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超出規定的辦理時限的,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八條 執行否定報備制。凡是政務中心各視窗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事項,必須在告知申請人的同時,向政務中心報告和備案。
第十九條 執行視窗無缺位制。政務中心各視窗在工作時間必須保證工作崗位不缺位,業務不間斷。
第二十條 執行辦結公告制。凡是各視窗單位受理並且辦結的事項,必須按規定進行公告。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 政務中心對視窗單位及其視窗工作人員的工作考核按照《習水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單位和視窗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申請人有權向政務中心投訴督查科投訴。投訴處理按照《習水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務諮詢和投訴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政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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