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專用章使用和管理規定

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式,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不斷促進機關行政效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綏陽縣直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在綏陽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及服務項目的專用章,在縣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中統一使用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對發往外縣和上報的審批批文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和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各視窗單位業務股室或二級機構憑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視窗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和簽發的意見即到即辦。
第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的受理、審查、決定、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需要出具法律文本的,應當加蓋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以上情況,不再使用行政審批機關印章、內設機構印章和其他專門印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使用其他印章的除外)。
第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作出準予、變更和延續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下列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先蓋部門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再加蓋本部門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件;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證明檔案;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書。
第六條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依法撤消或者註銷行政許可的決定,使用本機關印章。
第七條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需要加蓋印章的,一律使用檢驗、檢測、檢疫專門印章。
第九條 各類行政審批事項的完成時間以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為法定辦結時間。審批完成時間是否符合承諾時限要求,以行政審批專用章的加蓋時間為準。
第十條 行政審批專用章由各部門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視窗負責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實責任,嚴肅紀律,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時,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各部門負責告知本系統和相關部門單位。
第十三條 各部門的行政審批專用章由縣各單位部門自行依法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的樣式為“X X X(單位名稱)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十四條 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各部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進行指導。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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