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加強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政務諮詢和投訴監督工作,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根據《貴州省行政服務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黔監發〔2006〕15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務諮詢和投訴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務川自治縣
- 內容:政務諮詢和投訴監督管理
- 隸屬:政府公告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受理範圍,第三章 辦理流程,第四章 分辦與督辦,第五章 獎 懲,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務中心依據縣委、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全縣有關政務服務方面的政務諮詢和投訴,並行使相關監督管理權。
第三條 政務諮詢和投訴處理工作堅持“公開、及時、真實、便民”的原則。具體受理機構為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協調督查股。
第二章 受理範圍
第四條 凡屬於涉及我縣政府機關的政務服務、政務公開和政務諮詢方面的事項,政務中心應予受理。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投訴事項,政務中心應予受理:
(一)政務信息應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政務中心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中心有關規定的;
(三)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由政務中心受理的。
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投訴事項,政務中心不予受理:
(一)其它部門已立案或依法受理的;
(二)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
(三)已進入司法程式的;
(四)其他超出政務中心職權範圍的。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通過電話、信函、網際網路或到政務中心現場等渠道,依法進行政務諮詢、政務投訴。
第八條 所有不予受理的政務諮詢和政務投訴事項,應當場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解釋工作,必要時應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所有應予受理的政務諮詢事項,按以下流程辦理:
登記、受理並告知——分辦——有關單位回復政務中心——政務中心告知當事人——整理歸檔。
第十條 所有應予受理的政務投訴事項,按以下流程辦理:
登記、受理並告知——分辦——有關單位調查核實——按許可權進行處理或糾正——向政務中心報告結果——政務中心回復當事人——整理歸檔。
第四章 分辦與督辦
第十一條 政務諮詢和投訴的內容屬於政務中心有關管理規定方面的,由政務投訴中心直接辦理。
第十二條 政務諮詢和投訴的內容屬於效能建設工作方面的,應及時轉效能辦辦理。
第十三條 政務諮詢和投訴的內容涉及視窗單位或其它有關政府部門的政務公開、政務服務、政策解答等方面的,及時轉各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四條 政務中心轉到各視窗單位或有關工作部門的關於政策諮詢、辦事項目相關內容的諮詢事項,各單位在收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對政務中心分辦的諮詢和投訴事項的回覆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答覆政務中心,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政務中心負責對轉辦件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導。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對於各類諮詢、投訴舉報等情況,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不得泄露。若有違反,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政務中心視窗不按政務中心分辦和督辦要求辦理諮詢和投訴事項的,按照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和《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單位和視窗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務府辦發〔2007〕16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對諮詢事項的回覆不全面、不完整、不真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單位和視窗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務府辦發〔2007〕161號)或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若對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政務投訴事項的調查處理許可權按國家和我縣有關規定執行。經查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政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政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