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為規範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 目的:為規範依法決策
  • 發布機構:貴陽市政府
  • 所屬地區:貴陽市
規定細則,相關說明,

規定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按照《貴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試行)》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屬於規範性檔案範疇的,適用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政府辦公廳、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事項進行前期調研、論證,應當通知本單位的法制機構參加;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門也可以參加該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應當一併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和決策備選方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若借鑑外地做法的還需提交其相關資料;
(三)相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
(四)徵求意見及其綜合材料;
(五)應當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聽證的,需提交諮詢論證、聽證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決策承辦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在將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市政府有關會議審議之前,應當將該決策備選方案和相關資料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書面徵求意見函、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市政府;情況複雜的,經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時限完成。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決策備選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請市政府或者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辦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對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補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提交依據。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合法或者違法、相關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依據;對與決策承辦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市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請市政府有關集體會議審議,市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市政府有關集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並就相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作說明。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所需工作經費,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市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並報市政府備案;也可以參照本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說明

關於《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對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是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六大提出:各級決策機關都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防止決策的隨意性;黨的十七大對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提出了明確要求。依據上述規定,規範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勢在必行,其理由主要有:一是依法決策是依法治市的要求。依法治市方略的實施在本市雖取得了成效,但實踐中“人治”思想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領導的決策。溫家寶總理強調:“改革和完善政府決策機制,各級政府都要把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作為政府決策的基本準則。”通過對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依法決策,防止決策失誤,根除“人治”,實現“法治”。二是政府重大決策是社會和民眾關注的焦點、熱點,也是經濟社會能否快速持續健康發展,民眾利益能否得以保障和實現的重要因素。實踐中因隨意決策導致決策失誤,使社會、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事例時有發生,教訓深刻,老百姓不滿,影響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民眾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和實現,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杜絕或減少決策失誤,對於提高政府的決策和執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三是堅持依法決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和關鍵。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責任在各級執法部門,關鍵在領導班子,根本在落實,這就要求決策合法化、科學化、程式化,從源頭上規範領導班子依法決策,確保依法行政。四是解決好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中存在的問題。本市市、區(縣、市)兩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決策合法審查的相關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制度、程式不夠健全;有的沒有建立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有的有制度但較零散或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制度執行不到位,走形式、走過場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依法決策。
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需對國務院《決定》關於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明確,解決好本市重大行政決策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確保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進程,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一)制定的依據。
1.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2.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報告;
4.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
(二)制定過程。
為規範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針對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中存在的問題,2009年9月,市政府法制辦在總結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實踐的基礎上,借鑑外地經驗,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政府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論證,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規定》適用範圍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的界定。
由於本市市、區(縣、市)兩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具體程式、操作方式不盡相同,不宜將全市各級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程式在同一部規章中規定;同時,本市2005年頒布施行的《貴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試行)》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作了具體規定,不宜重複規定;再一方面,由於有的重大行政決策屬於規範性檔案的範疇,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省、市已有專門規定。基於上述情況,《規定》第二條對其調整範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的界定、重大行政決策屬規範性檔案的適用等進行了規定,《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還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單位、本地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的要求進行了規定。
(二)關於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中涉及的責任主體。
由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相關承辦單位起草形成送審稿,按程式報市政府辦公廳提請市政府的有關集體會議審定,在提請審定之前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責任主體是市政府法制部門,且各相關部門及合法性審查中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須協調配合才能確保工作任務完成。為此,《規定》第三條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涉及部門及個人的職責和相互配合的要求。
(三)關於承辦單位報送重大行政決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要求。
由於行政決策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活動,對上會之前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首先必須對承辦單位草擬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目的、依據、前期調研、論證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從實際出發,才能提出合法、符合實際的審查意見。為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決策成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送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了規定:一是要求法制部門在決策承辦單位進行前期調研、論證、起草時要提前介入,以全面了解掌握各方面情況;二是對決策承辦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一併報送的相關材料作了具體要求。
(四) 關於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程式。
為使市政府法制部門依法、及時、規範地對送審的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確保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民主性,《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方式、時限、出具審查意見具體要求等審查程式中每一個環節的工作進行了明確。
(五)關於審查結果運用和審查工作經費。
行政決策的過程,既是政府選擇最優行政方案實現行政目的過程,也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過程。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行政決策的制定進行有效監控,是實現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不可缺少的保障。可見,法制部門的審查意見是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為此,《規定》第十二條對政府法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審查結果的運用作出了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前期調研、論證等各個環節的工作需要有經費作為保障,才能推進工作正常開展。為解決好工作中經費不足的實際困難,《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所需工作經費,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市財政安排解決。”
(六)關於責任追究。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提高決策的責任性和效率,約束政府決策者慎重決策。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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