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

懷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方案》、《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依據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暫行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暫行辦法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納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進行前期調研、論證過程中,應當有本部門法制機構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制部門參與前期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向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文本和說明,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報告;
(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若借鑑外地做法的還需提交其相關資料;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資料;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報送政府後,政府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及時轉送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九條 政府法制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五)決策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問題。
第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考察;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書面徵求意見函、在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政府法制部門要求補充材料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補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內補齊。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報告報送政府辦公室。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方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屬於決策機關法定職權範圍、決策程式已依法履行、決策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建議可以進行決策;
(二)不屬於決策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不決策或者按照規定提請有權機關進行決策、依法授權後決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後決策;
(四)決策方案、備選方案或者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後決策。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四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對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參與合法性審查的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做出重大行政決策的;
(二)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或者不按照規定時間提交材料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職責的;
(四)在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泄密的。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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