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確保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渠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決策),是指縣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同級黨委、人大重要指示、決定以及辦理同級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編制和修改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等重大事項;
(四)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歷史古蹟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醫療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
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
共事件處置預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縣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下列行政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一)人事任免;
(二)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揚)獎勵;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黨內規範性檔案、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重大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以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前期調研、論證,應當有本單位法制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有關法律、政策依據,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四)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論證意見;
(五)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徵求意見匯總情況及爭議意見協調情況;
(六)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諮詢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
(七)應當進行公示、聽證的,需提交公示、聽證材料;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審議的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收文登記,經政府分管該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示同意後,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移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決策草案未經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的,縣政府辦公室不予收文登記,不得將決策草案移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九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情況較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合法性審查的,經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情況特別重大複雜的,延長的期限報本級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負責人確定。
第十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採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審查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研、諮詢論證、徵求意見等工作。
開展前款工作所用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決策承辦單位補正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正,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正完畢;情況緊急的,應當在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決策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間內不補正或者不按要求補正材料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單位,終止合法性審查程式。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決策草案在內容或者結構等方面存在疏漏或缺陷,需要對決策草案文本作出重大修改或調整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中止合法性審查,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修改完善。
中止合法性審查滿15日,決策承辦單位未能就決策草案修改完善,無正當理由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終止合法性審查程式。
第十三條 決策草案的合法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四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合法性審查結果應當以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形式報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草案經審查合法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決策草案文本上加蓋合法性審查專用章,作為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本級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縣政府辦公室不得列入議題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六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屬於政府公文;依法應當保密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縣政府審議重大決策事項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
審議的決策草案文本應當是加蓋有合法性審查專用章的決策草案原件或者複印件。
第十八條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縣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