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保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制定《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 批文:贛府廳發〔2015〕58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22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總則,決策,合法性審查,問責,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保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根據《中共江西省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涉法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法性審查,是指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審查。

決策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前期調研、論證,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並按照規定向政府提交相關決策材料。
第五條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後,查驗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及時告知承辦單位補充齊全。

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材料後,一般情況下,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情況複雜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報告延長審查期限。
第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從下列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項目是否合法;
(二)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採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論證會。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為合法性審查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後,應當提出審查意見,由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送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政府法制機構印章。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名稱;
(二)審查的過程;
(三)審查意見、建議和理由、依據等。
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修改完善的,還應當在審查意見書中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提出重大行政決策需要修改完善的,政府辦公廳(室)及時告知決策承辦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政府辦公廳(室)不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審查工作責任。

問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一)違反本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擅自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
(二)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存在明顯違法,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附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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