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菏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式等問題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級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策。
第四條 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負責)應當在完成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並經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後,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徑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部門會簽過程中轉請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不予辦理。有關單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徵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指導。
第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首先審查下列檔案和材料是否齊備: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的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檔案等制定依據目錄及文本;
(四)聽取公眾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的書面記錄;
(五)專家論證情況書面記錄;
(六)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提供相關書面記錄;
(七)風險評估報告;
(八)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九)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政府法制機構發現上述檔案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限期補送。補送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審查;情況複雜的,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本級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時限完成。
第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在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名稱;
(二)關於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明確判斷;
(三)發現存在合法性方面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應當同時說明理由,並根據情況提出修改建議。
第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對未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依法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及時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政府法制機構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嚴把法律關,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對違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