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製度》是菏澤市市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該檔案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的集體決策行為,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而制定。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及說明材料。
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的情況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後,應當及時將上述材料報市政府辦公室。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根據決策事項,採取適當形式,徵求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的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第七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決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出台前依法應當報省政府批准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上報批准或者提請審議決定。
第九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