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號
《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6年9月1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決策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客觀公正、權責統一、懲教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對下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違法行為的調查。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由相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
第七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的;
(三)未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的;
(二)在論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風險評估結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經合法性審查認定不合法,作出決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法定許可權、時限、程式作出決策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會議決定過程進行記錄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或者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起草、決策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應當啟動調查程式: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身追究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可以採取批評教育、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追究責任;構成違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等應當對所提供的決策諮詢意見負責,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的,由責任追究機關將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有關責任人員對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違法決策,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9月4日,省政府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如果沒有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將按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該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如果重大決策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那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啟動調查程式,並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重大決策法定程式有哪些?
哪些是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辦法》列舉了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在內的19種情況。除此之外,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起草、決策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也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此外,如果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關將會把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責任追究方式
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構成違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追究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表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利用決策權犯罪和違法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有利於約束權力濫用,制約和預防決策違法,促進行政決策法治化。此外,通過用制度和法律規範行政主體的決策行為,也是建立責任政府、保障公民權益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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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今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如果沒有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將按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該《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如果重大決策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啟動調查程式,並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哪些是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辦法》列舉了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在內的19種情況。此外,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起草、決策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也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如果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關將把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構成違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指縣級以上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事項作出的決定。具體包括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和修改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等9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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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四川省政府網站獲悉,《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經省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已公布,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今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如果沒有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將按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法定程式有哪些?
哪些是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辦法》列舉了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在內的19種情況。
如果重大決策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等,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啟動調查程式,並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除此之外,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起草、決策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也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如果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關將會把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如何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規定,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構成違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追究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省法制辦相關人士表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利用決策權違法或犯罪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有利於約束權力濫用,制約和預防決策違法,促進行政決策法治化。此外,通過用制度和法律規範行政主體的決策行為,也是建立責任政府、保障公民權益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