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菏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以下簡稱公眾參與),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動。
應當組織但未組織公眾參與的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對涉及社會面廣、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以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公眾參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按照《菏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界定。
第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多種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
公眾參與的組織工作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必要時,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選擇被徵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對公眾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採取直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或者向公眾提供參與體驗、監督的途徑,增進其對決策的理解和支持,便於公眾充分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加強監督。
第九條 公開徵求意見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公眾媒體徵求意見。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擬出台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說明,告知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起止時間及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二)召開座談會。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事項,邀請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受本項重大行政決策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召開座談會,向參會人員通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認真聽取參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應當至少提前5日送達參會人員。 
第十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意見的。 
第十一條 公眾要求組織聽證的,可以向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出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申請聽證理由。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申請參加聽證會人員的條 件。 
第十三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 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隨機選擇參加人。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陳述;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根據筆錄製作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聽證報告應當向聽證參加人書面反饋。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依法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十五條 在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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