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是菏澤市市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該檔案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而制定。

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菏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以下簡稱專家論證),是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擬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的專業性論證活動。
未組織專家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負責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保障專家依法、獨立、客觀地開展論證工作。 
第六條 論證專家應當從正反、利弊等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全面論證,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 
第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開邀請等方式遴選5名以上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參加論證會。
參加論證會的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並獨立開展論證。 
第八條 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論證後,應當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論證意見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定專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二)確定論證專家; 
(三)為論證專家提供所需的資料; 
(四)專家在確定的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研究並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會,聽取並整理、分析專家的意見建議; 
(六)專家組編寫專家論證報告。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將決策方案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時,應當將專家論證報告或意見一併提交。
第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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