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為規範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黔府發200826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該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 總條數:8套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 地區:紫雲自治縣
內容,備註,

內容

一、該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 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
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高效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接受社會監督。
三、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組織聽證,但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道路交通規劃;
(二)城鎮重大改造項目;
(三)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環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
(四)制定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眾利益的規範性檔案;
(六)縣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七)法律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四、縣人民政府組織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或指定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組織聽證。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應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張貼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
六、舉行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組織實施聽證會。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確定聽證代表的範圍、條件、數量,並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聽證會後,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是作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七、對應當聽證而沒有聽證的重大事項,不得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備註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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