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是菏澤市市政府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菏澤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菏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的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綜合評價和估量,由此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實施的行政活動。
未經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合法、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負責評估。
第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委託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第七條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向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供重大行政決策評估的相關書面資料,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背景、目的;
(二)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四)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數相對利益主體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無風險、較小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確定風險等級;
(七)決策實施預期效益和可能對社會、經濟、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八)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需要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根據需要邀請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專業機構等社會專業人士和民眾代表參加;
(三)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提供相應的經費、場所等工作保障措施;
(四)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確定調查對象,廣泛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五)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評估情況,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應當形成包括以下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
(一)總體評估。對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定性與定量統計分析、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樣分析等綜合分析方法評估,對實際情況進行總體評估。
(二)合法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對象和範圍是否界定準確。
(三)合理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是否反映大多數人民民眾的意願,是否兼顧各方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可行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涉及的相關政策是否有連續性;實施方案出台的時機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的目標、效果和影響是否控制在確定、預期的範圍內;對可能存在或產生的環境污染和安全問題及可能引發的較大不穩定事件,是否制定相應的化解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風險是否在可控範圍內等。
(六)提出決策建議。按照無風險、較小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確定風險等級。
對風險等級是較大風險或重大風險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十一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評估涉及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的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綜合評價和估量,由此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實施的行政活動。
未經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合法、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負責評估。
第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委託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第七條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向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供重大行政決策評估的相關書面資料,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背景、目的;
(二)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四)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數相對利益主體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無風險、較小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確定風險等級;
(七)決策實施預期效益和可能對社會、經濟、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八)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需要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根據需要邀請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專業機構等社會專業人士和民眾代表參加;
(三)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提供相應的經費、場所等工作保障措施;
(四)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確定調查對象,廣泛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五)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評估情況,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應當形成包括以下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
(一)總體評估。對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定性與定量統計分析、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樣分析等綜合分析方法評估,對實際情況進行總體評估。
(二)合法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對象和範圍是否界定準確。
(三)合理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是否反映大多數人民民眾的意願,是否兼顧各方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可行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涉及的相關政策是否有連續性;實施方案出台的時機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事項的目標、效果和影響是否控制在確定、預期的範圍內;對可能存在或產生的環境污染和安全問題及可能引發的較大不穩定事件,是否制定相應的化解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風險是否在可控範圍內等。
(六)提出決策建議。按照無風險、較小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確定風險等級。
對風險等級是較大風險或重大風險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十一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評估涉及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