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弄口街道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閘弄口街道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 外文名:Gate Street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making collective decision system
閘弄口街道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第一條為規範和監督街道辦事處集體決策行為,強化內部權利監督和制約,提高政府集體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其它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是指在街道辦事處主任主持下,對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決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討論決定前,應當依照有關制度對決策聽取意見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街道辦事處就下列重大事項做出的決策:
(一)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二)重點區域建設總體規劃、地區性經濟發展布局及其規劃、重要地區(段)的規劃建設方案;
(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共運輸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第五條重大事項經集體討論決定時,決策承辦科室向會議做決策的有關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六條對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或異議的事項,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交換意見後再進行討論決定。對於時限性較強的個別事項,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處主任可以做出最後決定。
第七條主任一般應當根據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做出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主任可以做出如下決定:
(一)通過;
(二)原則通過,委託分管副主任在決策承辦科室對個別內容修改後最終審查決定;
(三)部分內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四)不予通過。
第九條 黨政辦應當做好政府重大決策討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辦事處主任的決定。
第十條對於做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個人意見。
第十一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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